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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如果二级水源区内的合法排污的企业,遭遇政政府部门“一刀切”式关停,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与违法排污类企业不同,在政府未出具关停的标准及认定违法排污的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关停合法企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级水源保护区并未禁止一切经营行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如若对企业实施关停,政府部门应当出具相关的认定标准,由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实际的污染行为。否则,在不能证明企业排放量已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有排污行为而等同于违法行为而进行“一刀切”式的关停。所以,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未说明关停理由,就“一刀切”式关停的行为,我们将以政府部门未遵守先制订关停标准,确定关停实施方案,公布关停的名册,下达关停决定的合法关停程序为由,以关停决定中存在的违法点为依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违法关停决定,使合法排污企业免遭冤屈,重新恢复生产经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一、企业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如果不位于保护范围,就不能被处罚。我国水源保护区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功能不同划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水源保护区。所以不同的性质、级别的水源保护区所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亦会不同,即便是同一水源保护范围内因各水域流域面积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行政机关依上述法条对企业做出处罚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水域保护范围,以此确定企业确实位于保护范围。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和企业对保护范围认定问题都存在依据生活经验做法律判断的情形,但邻近不等于位于,只有依据具体的界桩图认定保护范围才合法。二、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企业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不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决定理解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是否有理有据?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理”和“据”,大家可以从“知己”和“知彼”两个角度去理解。第一个角度:企业自身角度。在提出补偿要求时,企业是否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提出的条件,是符合企业评估价值的,且有充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作为依据;企业在过往的建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相关资质许可缺失,或违背环评、工商税务规定等的问题,能否做好补正工作。第二个角度:是对征收拆迁项目的了解。企业是否明确,征收拆迁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能否做到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获取征收拆迁相关审批许可文件信息,抓住拆迁方的违法点?能否通过合法方式,妥善地运用对方的弱点,为实现企业的拆迁补偿诉求提供帮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我们希望有类似遭遇的企业主明白,拆迁维权必须做到松紧有度、张弛有道,在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企业主的思路不能拘于一隅,当自己提出的补偿条件落入僵局时,第一时间找出问题所在,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对企业来说,在拆迁无可避免的情况下,及早为企业争取到最有利的补偿条件才是首要任务。我们建议企业主直接与专业律师就个案情况进行深入沟通,问题出在要价过高的,及时调整到合理标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问题出在地方政府和征收方无力负担的,及时转换思路,结合实际情况将单一货币补偿调整为货币补偿与安置福利政策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并可在此基础上争取相对更多的优待。我们想要告诉各位企业主的是,作为专业企业拆迁律师,我们会基于自身法律专业积累和办案经验,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范围内、可能限度内最多的补偿和最好的待遇,但我们争取的必然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优厚条件,而不是凭空想象的补偿标准。实践中很多企业莫名被扣上“钉子户”的帽子,就是因为缺乏对企业现状和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了解,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自己的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开出的补偿条件与实际上可争取的补偿数目相差不远,也很可能遭到拒绝。在拆迁补偿谈判开始前就聘请专业评估人才和企业拆迁律师介入,对企业争取优厚补偿条件来说是最有利的;但即使企业已经错过了最开始的时间,在初步谈判以失败告终的情况下重整旗鼓也还为时不晚。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虽然法律规定大的原则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实践中违章建筑要从它形成的原因以及行政管理因素等多方面来综合考虑。如果说这个建筑形成的历史比较久远,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形成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种建筑在遇到国家征收拆迁时,征收部门一般是把这类建筑归类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的。还有一种建筑,虽然是在法律法规制定之后建设的,但是存有行政管理因素,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做出书面的行政审批文件,但是有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审批也可以证明房屋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法性、合理性,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类房屋也是要按照合法建筑来处理的。除了这种情况,违章建筑如果被政府违法强拆的话,那么违章建筑组成的建筑材料属于建造人合法的财产,在法律上应当对违章建筑构成材料的可利用率、可重新利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补偿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商铺在拆迁时候应当获得的补偿项目主要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等。首先要看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商铺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以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说的土地的补偿要区分具体土地性质,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或者是租赁的商铺,土地是没有补偿的。其次,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要具体参考方圆三公里“同性质”、“同用途”、“同区位”、“同地段”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关于搬迁费主要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安装、吊运费用等。再次,关于停产停业这块的损失,由于是无形损失,一般现实中争取不会那么顺利。其参考的是前三年的营业额的平均值,一般补偿三个月到半年,当然租赁的商铺是补偿剩余租期的损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或承租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包括城镇居民被拆迁户和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其实就是政府或企业对拆迁对象的一种补偿形式。那么购买安置房有风险吗?一、安置房有优势吗?虽然安置房比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要低,但也有一些优点:1、是现房,且早期有些安置房的地理位置比较好,小区配套较完善。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涨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涨幅较快。5、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而且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二、安置房有房产证吗?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当然房产证也是肯定有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1、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证。2、家庭成员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如果协商不成,还要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则无法确定是谁。3、在买房等待过户的时间里,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而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4、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原来的购买方就只能选择主张债权了。5、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也有可能面临再次拆迁。由于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买卖双方会就拆迁补偿金的分配而发生纠纷。6、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安置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质量敷衍了事,为了省钱而偷工减料,这就会导致住户入住后面临很多闹心的房屋质量问题。在买拆迁安置房的时候,不要只看到其低廉的价格,还应该看到它的风险。当然,买安置房也是不推崇的,毕竟要经过很长的周期才能完成交易,还存在一些我们难以预见的风险,建议谨慎选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因为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系行政强制拆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法院审查之后强制执行的,系司法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也都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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