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三、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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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拆迁补偿标准大致可分为五种;1、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本身就不同,由于住改商的房屋有可能是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也可能··是由非住宅房屋转变成商用房的,所以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也要区别对待,因此在沿用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来制定住改商的补偿标准,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也是可取的。2、住改商施行商业用房补偿政策。在我国的也存在一部分沿用商业用房补偿政策,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做到拆迁补偿标准有理有据,不是凭空想象得来的。3、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式参照这种方式来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由于每个地区的发展环境不同,这种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考虑补偿标准也是一种恰当的补偿方式。4、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这种拆迁补偿方式就具有鲜明地特色为,是基于当地的社会环境或者是特定的现实情况之下才会沿用这种方式。目前的应用并不是很广泛。5、采用混合标准。采用混合标准的这种方式也是最好理解的一种,是将以上的四种方式,再结合案情,进行一个整合,取各种方式的优点,从而得出一个优中选优地拆迁补偿标准。实际上,大多数的住改商都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即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在通常的情况之下来讲,房屋的用途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的:房屋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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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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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实践中,拆迁方会以不允许改动合同文本,其他人签订的协议都一样为理由而拒绝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拆迁户往往处于盲从心理,怕嫌麻烦,就会顺从拆迁方的意图,岂不知签协议图省事,会带来后面的大麻烦,而有些麻烦会让你遗恨终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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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底陷阱: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协议,另外就是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因此,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二、口头承诺陷阱: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哭天抹泪,又有何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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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证陷阱: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二、规划改变陷阱:安置房地段没有五证或五证不齐全,除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客观上不具备条件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情形是,安置地段根本是幌子,等到拆迁户已签协议并搬离的情况下,无法再聚拢,那时候拆迁方极有可能将规划改变,将拆迁户安置到其他地方或迟迟不予安置,由于那时候拆迁户都已经分散居住,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力量,所以此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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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协议: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二、应该与谁签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拆迁户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有些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拆迁户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三、拆迁户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拆迁户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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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铺的财产进行预估,保留证据:1、收拾整顿商铺资产。良多商铺户主在面对拆迁的时候都很盲目,自己都不清晰自己的企业的资产状况,不知道应该补偿多少。即便跟拆迁方谈判,也是无从下手,有的漫天要价,有的干脆等待拆迁方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公司都是拆迁方制定和委托的,这样评估出来的价值都会比实际上要低。2、预备商铺财产清单。财产清单主要是让我们对自身具有的土地、房屋、设备搬迁、设备损坏等的补偿项目能够达到怎样的总和,做到心中有数,可以让我们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公道评估。3、预备材料清单。材料清单主要有被拆迁商铺的房屋产权、营业许可证、各种协议、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尽可能把所有证明材料都准备好,列好清单,如果没有,也想办法去补齐,才能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二、规范企业治理,避免泛起隐患:为了防止拆迁方在拆迁中运用各种手段给商铺施加压力,商铺应该对自身进行规范。如税务、消防、安全出产等,对各种可能泛起的题目进行预估,提前防范,提前布局。三、随时关注拆迁信息:所以听到拆迁要开始的信息后,就要考虑怎么建立信息来源渠道,切勿由于信息分歧错误称导致自己错失获得有利补偿的良机。四、寻求专业人士匡助:拆迁项目开始后,作为被拆迁人的企业,应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匡助,好比专业的评估和财会职员,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财务账目进行梳理。好比寻找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的拆迁进行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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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证据:在看到拆迁公告后,应及时进行拍照存档。拆迁公告中载明了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方案等信息。将这些证据信息存档有助于把握拆迁的基本信息,便于有后期进行拆迁项目调查及拆迁谈判和诉讼,让人有证可凭。(二)核对房屋是否在公告范围内:这个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您要确认拆迁房屋是否真的在拆迁公告的范围内,如果公告上并没有您商铺的地址,证实此次拆迁与您无关;但是假如拆迁方仍旧对您的房屋进行拆迁,那么就违背了法律划定。您可以根据拆迁公告依法拒绝拆迁,假如房屋被拆,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拆迁人进行诉讼来维护利益。(三)核实拆迁项目是否正当:拆迁公告张贴后,即标示着拆迁项目正式开始了,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就可以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士对该拆迁项目的前期文件进行调查,进而了解拆迁项目是否正当。拆迁项目的正当与否在拆迁工作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可以为您获得谈判的机会,解决拆迁补偿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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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入选择评估机构: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划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该划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应该有被征收人介入的,所以被征收人要积极介入选择评估机构。二、配合入户丈量并留存证据:良多当事人在碰到入户丈量评估时会选择消极抵挡,不让拆迁方进门,或者阻止拆迁方入户丈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划定,被拆迁人假如不配合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讲演中说明有感情况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由于不配合评估职员评估,造成评估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误差,会由被拆迁人自己承担,而且抵挡入户评估并不能对进步拆迁补偿有任何匡助。三、审查评估程序是否正当:评估的过程法律有明文的划定,在实践中,良多拆迁方并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评估。作为被拆迁的企业,在这个时候需要向专业人士咨询,或者由专业人士代办代理审查评估程序是否正当。对评估程序正当性的审查,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获得谈判机会,解决拆迁补偿题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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