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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行政复议和诉讼:对于拆迁方的违法环节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包括对项目前置性文件申请政府信息公然结果是否正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作为手段,不仅可以争取时间,防止强拆,而且可以创造谈判机会,解决拆迁补偿题目。商铺在谈判中要积极配合您的律师,尽可能的提供多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您的证据材料将直接决定了您获得赔偿。二、拆迁谈判:由于拆迁双方地位不同等,作为被拆迁人,只能通过包括正当的要求补偿理由在内的正当手段去降低风险。因此,商铺户主在拆迁谈判的过程中,首先要有一套具有公道的事实依据和正当的法律依据的谈判方案,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上确定详细的谈判方案,好比什么时候报价,怎样报价,在谈判不利的情况下怎样为下次的谈判留出余地等。商铺户主在拆迁谈判前要配合律师提前制定好谈判策略,为谈判提供必要的材料。在谈判时要根据律师制定的谈判策略,协助律师顺利的谈判。三、签订补偿协议:很多人以为一旦拆迁方和商铺户主双方谈好了拆迁赔偿的金额之后,整个拆迁谈判就完成了。但这并不是结束。怎么样审查补偿协议,怎样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商铺拆迁补偿谈判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长浦路的安顿补偿协议签订,一定要有专业人士介入,才能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规避风险,有效地保护拆迁谈判的成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重点一:必须依法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而征地拆迁既然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活动,却也于每个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对待征地拆迁信息所应有的处理态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第12条进一步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大家从这儿可以看出,法律对信息公开的规定是十分明确清晰的,按理来说应该是能够按部就班的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则完全不像法条所规定的这样简单了。其二,是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先提起诉讼?这是个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事情,不可一概而论。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总想着“民告官”,而忽视了“告”的目的和意义。通常而言,如果涉案项目尚处于针对补偿协议进行协商、谈判的较平稳阶段,尚未发生逼迁、偷拆等严重违法情形,那么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来全面掌握涉案项目法律状况是一个比较“模板化”的维权方式。而这个申请的过程也是有学问的,公开哪个不公开哪个,一定要心中有数,绝不是说申请得项目越多越好,更没有“全套”这一说。在这些需要精细化、专业化操作的事项上,盲目、程式化的举动是不可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果只会越来越不稳定。而好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身,就能实现搭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其一,所申请信息牵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就会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相关项目方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维权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其二,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反复更改、补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结果实践中就有行政机关屡次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形出现。而事实上,虽《条例》无明文规定,但“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充材料、内容”已为行政领域的一大共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域也不应例外。根据《意见》之规定,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一般由拆迁的主体进行,那么,谁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拆迁公司有没有拆迁主体资格呢?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一、“这个XX补偿可以给你”:拆迁方为了早日完成拆迁的任务,会开出非常优越的条件,比如承诺回迁,承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以其他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偿,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不管说的多好听都不要相信,只有白纸黑字的才是有效的。实践中,征收方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约定不完整的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等征收户拿到协议或者补偿款时,才发现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即使起诉到法院,胜算也不大。二、“你的房屋是违建”(无证房屋):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那么这么处理是否正确呢?首先,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拆迁方说的不算,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城管、拆迁征收部门、公安等都不能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要考虑哪些因素?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至于应该补偿多少,每...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对于养殖场拆迁实际分为两类:环保拆迁: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政府主管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工程拆迁: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对征地(占地)及相关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生产、生活、交通等设施)进行的拆迁。二、拆迁方的常用方式:1、养殖场房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纳入违法建筑之内,自行拆迁不予以补偿;2、养殖场占有耕地上,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3、依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而环境整治,养殖场拆迁不补偿或者少补偿。以上几种手段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此,养殖场主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三、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包括:1、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领导比较开明所得到的补偿会比较多。2、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4、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1、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与政府协商谈判...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①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②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3、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①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②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③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因为还没对外发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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