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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如何获得“一书四方案”呢?是否应该公开?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助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过,我们应当注意,要想获得“一书四方案”应当是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才能申请公开,项目刚刚开始申报或者在审批过程中,此类文件并没有确定实施前,不能申请公开。二、“一书四方案”公开责任主体是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是什么时候?“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应在用地批复之后,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小产权房不同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同于大产权房。相比大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没有产权证,房屋不能作为抵押或上市专卖。二、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存风险: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另外一种情况,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然而,也不是说小产权房被征收拆迁,被征收方不能得到任何补偿,或者仅仅得到当初的购房款补偿。合法有效的小产权买卖合同受法律保障。上海市高院在某判决中,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会考虑购房人合理购房成本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当然这种地方性标准并不一定在全国适用,小产权房拆迁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什么是分割之诉,提起分割之诉的条件有哪些?第一,想要提起分割之诉,首先要满足主体资格要求。主体资格的基本判断前提在于是否与本次拆迁最后获得的补偿款有利害关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利害相关人,很清楚这种企业拆迁当中的分割之诉处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在实践当中,有两种可能提起企业拆迁分割之诉的主体,其中最多的就是承租户。承租户租赁某企业的土地和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等就有了基本前提。如果这个地方要进行拆迁、动迁或征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承租户就有权利提起企业拆迁中的分割之诉。这是实践中出现最多的一种情况。另外还有合伙,合伙情况在真正的拆迁当中有两种。第一种是共同建造房屋。某房屋是A和B或者甲和乙共同建造的,如果A或者甲把这个问题全处理了,并拿到了补偿款,你就可以以利害相关人的身份提起分割之诉,因为房子是你建的或者参与建的。第二种是经营上的合伙人。经营上的合伙人必须排除股权已经登记的情况,股权已经登记的,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益分割。现在我们谈到的企业拆迁分割之诉只是简单的实际经营合伙关系。实践当中提起分割之诉的主体最多的就是这两种情况,一个是房屋的共同建造人,一方出土地一方建房屋;另一个是经营的广泛式的合伙关系;再有就是前述的承租户,承租土地或者厂房进行实体经营,也有权利提起分割之诉。第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即已经确定的补偿款项——由某一方跟拆迁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首先,营业损失、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在实践当中的分割方式有很多,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北京,基本上是四六分或者三七分,偶尔也有对半开的,一般情况下是实际经营者获得70%,出租方获得30%或40%。因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出租关系如果取得了出租营业许可,就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但是一旦到了司法实践和判例中,就会被认为即便没有取得出租许可,但是出租行为也是一种盈利行为,停产停业损失也应该适当的分割给你一部分,这是一个基本规律。其次,很多合同当中约定的“无条件搬迁”是不是完全等于没有任何补偿?从简单的书面字语来理解的话,应该是这样的。无条件——不提任何条件来进行搬迁的,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三年五年可能就会涉及到征收拆迁,所以出租人往往首先考虑的不是租赁的收益,而是希望一旦租出去后遇到拆迁不要产生太大的麻烦,往往都愿意不要补偿,无条件搬迁。但在一般的司法判例中,即便是表述为“无条件搬迁”,也会对搬迁费和机器设备,即实际损失,适当地予以承租户一定的补偿。最后,补偿项目跟补偿金额。很多补偿协议往往都没有列明所签订的补偿项目,如土地区位价的价值、厂房重置价的费用、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的价值和搬迁费等都没有具体列明,只给出一个总额度。在实践中按照总额度区分的基本原则是要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的具体结果来进行。如果补偿项目已经具体列明,那就可以直接进行分割。(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1、征收方与村委会直接签订的协议租赁土地。这种方式在现在的征地过程中非常的普遍,用地单位或是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且以土地是集体为幌子,让群众转让或是出租土地,之后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征用方签订协议。这种其目的就是用地单位为了规避相关的审批手续以及相关的土地税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常使用的征用方式。2、基屋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或是转租农村集体土地。有些地方相关部门为了加快当地的经济建设,以政府的名义租赁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或是公路等。虽然是政府行为,但这种以租来征用老百姓土地的行为,在用地程序上是违法的。其次还有的相关部门,在租用老百姓土地后,又转租给开发商或是个人,这同样也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土地征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可积极的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这种虽然很少见,但在实践中也有发生,一些村民明知道用地单位或是个人租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为了一时的利益将自家土地出租出去,这是属于违法行为。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有些当地相关部门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为违法用地单位或是个人,担当中介人、担保人。5、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对员工的安置,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对于非住宅房屋上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同时该办法中规定,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如果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二、如何理解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1、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一)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三)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给予补偿问题,理论界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第二,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跟集体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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