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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农产品价格。比如种粮的土地,粮价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租金。2、流转面积。土地流转面积对土地流转价格具有正向影响,土地流转面积越大,在土地细碎化且分散的现实情况下,需要协调的农户数量也越多,这样费用很大,土地流转价格就越高。3、土地年收益。部分土地不是种植粮食而是种植其它经济作物,这样在土地年收益增加时,为了获得充足的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接受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4、流转期限。农业产业周期长,短时间很难见效并收回成本,所以需要大量时间进行前期投入。在同等条件下,流转年限越长的土地流转价格越高,流转年限短的土地在价格上会比较吃亏。5、土地位置。一般来说,处于城郊和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土地流转的价格较高,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流转土地的价格就偏低。农民朋友在流转土地的时候一定要按正规手续办理,这样才能避免纠纷,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1、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能流转土地:不要因为熟人牵线就盲目把地租出去,对租地人或租地企业要了解清楚,包括他们今后对土地的规划。如果自己没把握,最好找专业的第三方平台来监督整个土地流转流程。2、一定要确保流转合同正规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如果自己没有把握,也最好让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来公证。另外土地确权一定要重视,确权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3、一旦发现猫腻果断维权: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若反映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提醒大家在看土地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土地租赁的价格及支付方式;②土地租赁的期限;③土地租赁的用途;④土地租赁的边界。以上这4个方面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勿大意。没有标注清楚这些内容,村干部再逼也不能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1、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销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1、定义: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2、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3、范围: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4、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很多人很容易就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高混了,所以下面就来好好讲讲他们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不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其征税范围。3、纳税期限不同。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通过上面的内容,是不是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了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1、定义: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2、征税对象: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3、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4、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一、“订金”“定金”需区分:查看购房合同之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有关“定金”与“订金”的区分,订金只是表示自己买房的意愿,如果最终不想买房了,开发商将需退回订金。定金则不同了,定金代表着比已经决定买下这套,签下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交了定金后又后悔不想要这房子的话,则将会视为违约,定金是不可退回的。不过,如果是开发商违约的话,开发商需要补偿购房者两倍的定金。二、交房日期不可拖: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哪一天。因为交房日期既然明确,开发商就需按照购房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房,绝对不可拖延,一旦开发方拖延交房,则视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可以依法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因此,购房者不但要看清交房日期,还需把具体违约责任写入购房合同中。三、确认房屋用地类型:通常在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会要求开发商填写地块的面积及规划用途,以及使用年限。这个部分购房者务必要作为重点查看,因为土地性质不同,使用年限也是不同的,比如,商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而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与其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四、明确各...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一、自建房,指的是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土地,是中国比较传统的建房方式。尤其在农村地区,每家每户,基本都建有自建房来居住。但是,也有最新规定,不能在规划区域以外的地方建自建房。二、农村自建房申请,具体流程:1、需要建房的农村家庭,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然后乡政府会给你一张表,让你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3、然后乡政府会进行初步的审查工作,并实地勘查和测量宅基地面积。4、乡政府会把你的材料递交给县政府。5、县政府审批下来之后,由乡政府张榜公布初审意见。6、乡政府干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建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2012年7月1日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一部法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置方式,做了专门的规定。那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呢?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解读:该条款主要是确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起始点。二、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解读:该条款着重针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情形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限制,不仅仅是新的用地申请不被受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也不得办理。三、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解读:该条款强调了闲置土地的信息备案制度,如果未按照登记备案的,即便是“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也不得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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