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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有偿退出主要针对承包的耕地和宅基地。需要注意,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承包地有偿退出主要包括耕地补偿、庄稼补偿。宅基地退出时,补偿对象为房屋补偿、生活安置补贴、果树等青苗补偿、水井等附着物补偿。承包地退出补偿费用,一般为三年均产产值的6-10倍;生活安置补贴费用是按照家庭人口计算,补贴基数为三年均产产值的4-6倍。以下5种情况,村集体将无偿收回农民的土地,是没有补偿的:1、 长期抛荒耕地、没有建造房屋的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的宅基地。2、农民有多处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多余的宅基地将无偿收回。3、宅基地面积超标,农民为了把房子建大点,修建时候超出宅基地红线,这种情况村集体会要求拆除超标部分建筑。4、城镇人口继承的宅基地,这类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待房子自然消亡后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5、房屋非法建在耕地上,宅基地确权不能通过,会被拆除房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产权名称土地所有权费用缴纳类型权属证明颁发单位抵押、贷款等地上房屋类型土地使用权年限大产权国家所有土地出让金等国家,房管局可办理可有商业,住宅,经济适用房(经适房),限价房等70年:居住用;50年:教科文体工用;40年:商旅娱用。  小产权集体所有未缴纳乡政府或村不可办理普通住宅没有明确时间,可随时终止 (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现在农村盖房越来越难了,不仅需要土地使用证,还需准备各种申请材料等多道程序才可领取房产证,所以说土地使用证还是很重要的,那什么是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使用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也称土地使用证。其与房屋所有权证,合称为“房屋双证”,是由国土资源局发放的,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的书面凭证,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一般发证的范围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第三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土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盖房、种菜还是做其他的经营性活动都是离不开土地的,而土地使用证就是这重要一环。一、土地使用证:(一)土地使用证顾名思义就是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也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法律凭证。凡是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企业、单位都是不能侵犯的。(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分别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种。但是集体土地只有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才需要使用权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例如宅基地、办厂房、企业等所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上的出让、划拨等等需要颁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土地使用权证是可以继承的吗?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合法取得且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可以被继承的。若是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一)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公民(被继承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合法合规的土地使用权。另外继承人除了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外。其土地上的附着物所有权也是随着土地使用权一起被继承的。(二)土地的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能够被继承,但是若是继承的话就一定要依法合规的办理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将原所有人的信息变更为继承人的信息。而且在土地使用权继承最好是办理相关的公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一、土地证可以抵押贷款:部分朋友遇到资金问题时,可以选择用土地证和房产证去银行抵押贷款,准备好银行所需资料后签订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金额即可。二、土地证可以进行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必须具备土地证,否则过户时政府机关不会承认这项买卖交易。还可以进行赠予、出租等活动,利用房屋优势发挥最大的价值来变现。三、土地证享有法律权益保护:有了土地证,这片土地或房屋才能合法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该土地的使用面积等相关信息都会被记录在册,受到国家政策法律保护,在规定年限内第三方无权动用或私自占领。四、土地证可以进行使用权出租:土地证所有者在合法条件下可以将该土地出租给其他人,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或建筑物一并附属,由承租人按规定年限或月季度来支付房租即可。五、土地证可以进行作价出资: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朋友可以找专业机构评估该土地价值后,用做资本入股,进行公司合作或是联合经营等。按照出资比例来履行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6
案例简介: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温馨提示: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小产权房买卖,...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案情简介: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2002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汪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而无效。例外情形:城镇居民在签订...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案情简介: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现该笔借款期限己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四位被告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温馨提示: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小产权房买卖,因此,买卖小产权房请慎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案情简介:被告童XX与被告朱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童XX的银行账户。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童XX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赣志村建字《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2007年9月14日)作为向原告等的抵押。该房屋原、被告童XX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童XX自2014年8月22日起未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裁判要旨: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因法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温馨提示: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小产权房买卖,因此,买卖小产权房请慎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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