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务必要充分考虑,在启动二审时是不能再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律师提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起诉前请与律师沟通后再决定如何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里所说的全面审查,意在强调不仅要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也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是因为,在撤销诉讼中,理由具备性的核心要件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审查,自然离不开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提示:这里所谓全面审查,不能超出一审法院的裁判范围,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恰恰决定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部分撤销”,就在于有的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所谓行政行为的可分性,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可以分离成几个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当其中一部分可能不生效力、无效或不合法时,其余部分仍可以有效存在。对于可分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只针对其中一部分提起撤销诉讼,在此时,该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就属于被诉的行政行为本身,对于该一部分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所谓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审理和判决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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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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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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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事,不得逾越,否则即是违法。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自主改造”等名义,强行要求村民限期腾地、拆房,以达到“快拆迁,少补偿”的实质目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法,广大被拆迁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村委会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力边界:《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结合以上规定可知,村委会仅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自治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而在征地拆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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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制度设计破解审理困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条规定将确认无效的判决方式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立法上补充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关于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观点立场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法规则,按照实体从旧原则,该无效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只有行政诉讼法修法颁布施行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才适用无效的规定。因此,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只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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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现阶段我国农村为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数量,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永久使用权,无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原则上无权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转让和买卖。但是,由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密切相关,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转让和买卖的,而我国又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出卖给非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也就是说,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与非本村村民(包括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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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此没有固定的补偿方式,实践中,归纳了一些规定:一、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二、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三、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四、不愿购买公房,也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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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虽然农村拆迁占据了一大半,但只要是拆迁,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会涉及到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自身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土地在被征收范围之类的,征收方要给予相关权利人合理合法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农村房屋拆迁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迁建安置。不过在当下的征地拆迁中,许多被征收人首先会选择安置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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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是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农民住宅。另外,提示: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目前,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而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也将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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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补偿纠纷中,确认征收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保证,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此问题多加留意。法律中对于合法的征收双方主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一、谁作为征收人?征收属于国家行为,应当由政府来担当。根据我国条例规定,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例如征收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行为仍看作是由政府做出的行为,因为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负有监督义务并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谁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至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地位,征收条例的规定没有以法言法语明确。根据实务经验,对于何为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根据征收条例及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某一工作部门,可以是为征收房屋而新设立的政府工作部门,也可以是已经批准设立的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如现有的征收管理机关,但不应当是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三、谁作为被征收人?只有被征收人的定义得到明确,才能理清房屋征收与法律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合法的被征收人。但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的情形如何解决?1.对于征收房屋导致被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被解除的,被征收人应当对承租人予以安置或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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