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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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场可以建筑在哪种土地上?首先,基本农田肯定是不被允许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其次,建设用地是可以进行养殖场建筑的。二、非基本农田也不可以建筑养殖场吗?《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得出非基本农田是可以进行养殖场建筑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将养在非基本农田上是可以的,在满足其他手续的情况下,并不是违建建筑,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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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可知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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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具体可见下列规定:《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救济权利。而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获悉房屋估报告,无疑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救济权,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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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的维权期限是自知道违法强拆之日起6个月。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如果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维权期限是2年。但在2018年2月8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的维权期限缩短为1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后未告知诉讼的维权期限将变成1年。法条: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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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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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是有着时间限制要求的:一、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被征收人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二、被征收人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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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3、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的,只有在生活中发挥它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价值。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话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帮助您争取合理的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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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其一,对于实践中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其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该预售商品房合同有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该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将该约定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在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并无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与此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为了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如何处理无证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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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来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较为模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因此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实际过程中,评估环节往往是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的,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说,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评估规定更为模糊和宽松。这也是很多农村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普通被征地拆迁农民来说,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大家难以确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的重要影响因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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