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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定义,但是在实际中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当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查看此征收行为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否则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可以拒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一)房屋确权的证明: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二)房屋分析的证明: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房产买卖的证明。(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2)房屋买卖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就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的名单)。3、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客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除此之外还有廉租房,都是政府为了保障住房出的政策性房屋,但是,公租房和廉租房是不同的。公租房是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夹心层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申请条件不同:(一)廉租房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二、表现形式不同: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三、申请对象不同:(一)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证据的收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在房屋纠纷发生前,一个是在房屋纠纷发生后。(一)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由于双方无纠纷,收集比较方便,也往往能准确反映双方的交易内容。一旦等争议发生,你想取证对方也未必配合。(二)纠纷发生后收集证据:在纠纷发生前,如果取得的证据充分,很多时候是不必再费心去取什么证据了,但很多人由于缺乏经验,在纠纷发生前确实丧失了很多取证机会,那么在纠纷发生后就要尽量试着去取证弥补前面犯的错误了。在纠纷发生后,可以注意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1、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2、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取证。如果对方不配合形成书面文件,私下录音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取得录音证据,否则是违法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3、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会更强些,如果是一方的亲人做对该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当然,证据是否真的能证明主张的事实,还要综合来看,从双方的提供的全部证据对比、联系,最后认定哪些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哪些不能,最终确定应该支持哪一方主张的事实。在商品房交易中,由于购房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旦发...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一、什么是按揭?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产产权转让给按揭人的行为。二、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的制度。三、住房贷款:(一)什么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者能自主支配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一定数额借款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其*押房地产以获得清偿。(二)什么是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因此,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所以,在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查看征收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土地审批手续。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基本农田,但是批准征收的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则显然是不合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征收土地需按照法律规定由审批权力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越级审批等违法征地的痕迹。对于这类情况,土地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征地相关审批文件,用以证明土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权利人可以通过针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征地审批和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复议机关和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阻止违法征地、用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对于存在强占、强征土地行为的,土地权利人还可以依法请求返还被违法占用的土地,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违法征地、占地行为遭受的损失。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以外,被征收人还有其他可以综合利用的权利救济途径。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如果政府在接到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后,依法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了查处,那么维权显然是利于被征收人一方的;假如政府接到举报后未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进行查处,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针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一步拓深维权的深度...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因征地拆迁的开始而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违建有很多。其中有些确实是违建,有些却是“被违建”。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又或者违建的认定查处并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在该条规定中,并未赋予征收方查处、强拆违建的职权。对违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仍旧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违法建筑后,应经过必须的催告程序,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救济权利充分了解和实现后,才能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且强拆的实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强拆实施的现场笔录须经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民朋友们可以参考作为维权依据。首先,国有农场征收(收回)时,并不因土地本属于国有而直接导致土地补偿缺失。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主张农场征收土地补偿时,不应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名义主张,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主张参照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次,对于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意见》也给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简单来说,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时,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失地职工(农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安置补助,并不因土地性质是国有就直接不予补偿。具体补偿实现方式可以是直接的经济补偿,有安置条件的,也可以以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方式进行补偿。最后,对于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征收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复议诉讼法律救济程序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要启动强拆程序,都要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前置条件。即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法定期限内又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异议,满足这一事实前提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完成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的法定行政程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在这类依法强拆的过程中,在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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