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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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其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规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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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律师提醒: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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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违法行为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表现状态为标准,对行政违法行为可划分为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又称行政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又称行政不作为违法)。很多时候只关注行政作为的违法,而忽视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特征对于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界的观点大多大同小异。有人认为,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有人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职责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还有人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状态。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二行政机关在客观上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三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位生活困难者,符合并需要获得国家物质帮助,有关民政部门对其申请久拖不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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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样的行政行为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可以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特征,即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质进行认定。首先,从外部特征看,衡量标准是行政机关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无法定期间的超过60日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反之,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就应属作为违法。其次,从内在性质看,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性质:1、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仅仅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2、行政不作为违法是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机关在实质上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3、从必须履行法定职责而言,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受羁束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放弃、推诿,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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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表现方式: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律师提醒:现实中,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表现方式是多样式的,如何认定一个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可采用排除法,仅仅分析该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构成作为即为不作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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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进行拆迁的,是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补偿需要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如果非法拆迁的,需要赔偿其损失。被非法拆迁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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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该跟谁签?在农村,土地都是实行三权分置,承包权、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集体所有,且承包权归具体的村民所有,所有权归整个集体,经营权可租给或流转给其他村民来赚取费用,如果是承包给别人,就需签订专业的合同,具体跟谁签可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如果你是本村村民,第一次从村里统一分配得到土地,那么一般由村委会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你应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此时你获得的是土地承包权。因为农村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这个集体就是你们整个村集体。情况二、如果你是从其他的村民那里租地流转,那么你其实获得的是土地经营权,你应该与土地承包权所有者的具体某个村民签订合同。二、村委会有权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吗?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无权对外签订承包合同的,就算要签,也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可有权利。不过,通过其他方式对外承包土地的农民,可在同等条件下,让本村的组织成员享受优先权。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跟谁签,要看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本村村民且第一次统一分配得到土地,那么就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如果是从其他村民那里租地流转的,则直接跟村民签订,所以签订时一定要注意,以免签订的合同无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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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补偿”的含义:“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在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预留房源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这是不合法的,征收方并未做到“先补偿”的要求。2、履行“先补偿”义务的要求: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只有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时,才能认定其做到了“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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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明白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当是先搬迁,后补偿。但是这一原则的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其房屋就不会被合法拆除呢?实际上,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需要先给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的。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就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一直不同意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永远不被拆除。针对被征收人可能会利用此原则,来拖延正常房屋征收进程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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