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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宅基地继承协议书,就是宅基地的继承证明。具体参考如下: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方的于年月日过逝,留下位于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字第号,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甲方的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乙方享有该房屋继承权。但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的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平方米由甲方继承,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赔偿所有损失;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偿所有损失。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偿和搬迁的先后关系,并对违法搬迁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政府要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法律对这方面有规定吗?其实在国务院早有规定: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律师注解:本法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律师注解: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而何谓公共利益,本法第八条进行了释名。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律师注解: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律师注解: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管理机关,即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构。因此现在目前北京市各个区、县经过编办确定成立了区政府征收办公室。我们在承办征收案件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就是作出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机关的级别是符合法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律师注解:房屋征收部门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人。在征收决定公告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确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律师注解:该条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对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当于拆迁公司,但是却否认其营利目的,主要原因在于征收是国家政府行为,如果规定为营利性质显然是用老百姓自己的钱拆老百姓,显然我们的国家不会明明白白欺诈老百姓到这种程度。另外可以说,在征收市场上,拆迁公司的生存空间是没有了,不过以后会以何身份出现那就只能拭目以待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律师注解:这是征收律师做工作的一个点,对征收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律师注解:因为征补条例中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所须具备的立项、规划、国土、资金证明等前置文件,所以这里规定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是一个指导性的工作。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律师注解:结合本法第二条,这是作出为公共利益作出征收决定的六种情形,是征收律师对征收决定合目的性审查的法条依据:根据《物权法》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能是商业开发。是否为公共利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情形进行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六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律师注解:本条是对征收房屋进行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律师注解: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程序应当是:1、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2、 房屋征收部门将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意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4、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那么,作为征收律师我们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就要从以上程序上进行审查,包括方案拟定主体、方案的论证、法定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律师注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这是我们征收律师承办过程中对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上是否合法需要审查的另外一个点,是确认实质是否征求意见及是否修改的认定的重要的证据材料。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律师注解:作为征收六种情形之一的旧城区改建,征收补偿方案还必须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那么我们在承办以“旧城改造”为名的征收案件中,对于征收方案合理、合法审查还需要确认是否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律师注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决定的必备前置文件之一。也是征收律师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文件之一,应当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征收行为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那么,,何谓“数量较多”,该法并未明确规定,那么现实中也是各个省、市自己掌握的。作为征收律师这个讨论会议纪要是我们申请的一个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律师注解:对于征收决定作出前须具备的前置文件—征收补偿费用,这是目前征补条例所保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必备前置文件唯一一个,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征收律师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提出申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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