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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二、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没有征收文件属违法:征地拆迁是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必须要对广大被征地被拆迁户进行公告的,从与征收公告开始,到张贴正式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标准,公示补偿安置情况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征收不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就可以进行。二、土地以租代征属违法:说到以租代征,非常多的土地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被非法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以租代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三、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法情况:《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2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征收土地的定义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我们暂且不论,因为它主要是在一种紧急状态下才会实施的行为,目前社会生活与我们百姓相关的几乎都是征收。那么根据本款规定,征收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给予补偿。就是说政府征收公民的土地,必须是要为了公共利益,而且一定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否则就是与法律相背离的。二、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又规定“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该案中镇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首先,按照被确定的征收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及决定。秉着政府信息的公正公开发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途径发布,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官网上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是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在被征收范围的社区或村委会等比较显眼的地方,以便覆盖到每一个被征收人。也有很多情况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到被征收范围的社区以及村委会,由他们来直接交涉被征收人。其次,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政府召开听证会发表意见。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再次,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个阶段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加以重视。这份协议也关乎每一个被拆迁人今后生计的大事,所以一定要仔细,认真的看好每一个补偿细节,不要盲目的去签字。我们见到过太多因为没签订协议或者签订了没有保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流离失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律师总结: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让白菜变白金的,其实不仅仅是白菜,白菜只是基于青苗费的补偿,对种植白菜的耕地的补偿,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多与少,最直接相关的就是该耕地的年产值,年产值越高,土地补偿费也就越高!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也就是说,家里需要安置的人口越多,安置补助费也就越高。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比如被征收人耕地上安置了农业灌溉装置等不可转移的设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村委会无权决定征地、无权私自确定补偿事宜,这些在《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体现。首先从《土地管理法》而言。根据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显然村委会没有征地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想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开发商,必须在使用前报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即使用土地建设,那么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而第五十六条中更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村的耕地属于耕地用途,本质上非建设用地,该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征用耕地进行建设,与该条规定不符,可以说是违法征地建设。再者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来看,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不要轻易签字,这是维权中极其重要的一点,。对于自愿拆除的通知书或者低价补偿的书面协议,如果没有满足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要求,一定不能签字,签字后,想要提高补偿,维权难度就变得很大。二、如果对方给被拆迁人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说手续需要等理由,一定不能签,签了后,对方会在空白协议上补足内容,其实也就等于签字了,补偿款也就没得提高了。三、分期支付补偿费用,也就是以租代征,征地拆迁补偿是不允许以租代征的,如果对方以租代征,被拆迁人可以及时提起诉讼。四、对方如果说被拆迁人是违章建筑,不给被拆迁人补偿或者补偿很低,先让对方出具违章建筑认定书。如果要给被拆迁人限期拆除,被拆迁人让对方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有了书面材料,被拆迁户才能更好的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五、口头承诺,没写在纸上的承诺,都是浮云。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对方表示愿意给出什么条件,都必须写在纸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从整体的政府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张贴。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以此案为例,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凡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当根据土地上青苗的多少,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款,如果不给青苗补偿款,该征收补偿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村委会非青苗所有者,无权获得被征收人的青苗补偿款。被征收人作为该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作物,青苗归其所有,应当获得该青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即使村委会收到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也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征收人,如果村委会不进行给付,那么被征收人有权以此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执行给付义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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