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常会遇到的情况是: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理念。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得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应当禁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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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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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常会遇到的情况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尽管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财产属性大为减弱,人身属性居于强势地位。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被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继承,有违该权利设置的根本目的,有损村民的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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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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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因为,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法定程序,转让可能会无效,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细步骤,其具体的程序为:(一)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二)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四)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五)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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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实践中继承人需持有有权继承的相关证明,到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即可。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三、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四、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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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的是党委、政府办公室(厅);2、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的是党委农工办;3、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的是农业(经管)部门;4、负责统筹安排经费的是财政部门;5、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的是国土资源部门;6、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的是政府法制部门;7、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的是档案部门;8、负责农村金融项目创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的是金融部门。农民朋友若是有关于土地确认不明白的,有问题的都可以去咨询上面对应的部门,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当然,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农民朋友还是要以当地的资讯结果为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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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的并非是合法权益,其结果是被法院驳回,譬如:有部分财产并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其结果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譬如:某地房屋被强拆后,无法证明是拆迁方强拆的。(三)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结果同上。譬如:某厂房拆迁中电表及变压器被拆除后,由谁运走无法证明;(四)无法核定损失数额,其结果是由法院来衡量其损失数额。譬如:建筑材料的数量及价值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灭失)。如遇违法强拆,做好证据留存,其次,需求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维权,为您争取“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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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增值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增加。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仍进行宅基地买卖,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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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增值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增加。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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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增值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增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此外,被继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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