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政府在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时,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征地价格补偿的标准也依据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区分。那么征地价格如何确定呢?一、征地价格补偿标准:(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二、征地价格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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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一般是用于经济建设,例如修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而征收土地对征收人是也有条件要求的。而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部分省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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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程序: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报批前,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为:(1)告知土地征收情况。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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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二、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国务院批准征收以外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归纳农用地转用的前提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3)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国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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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二、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在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如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根据第14条的规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那将是违法的。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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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1)协调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2)裁决机构:分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谁批准的由谁裁决。(3)争议裁决范围: 1)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2)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种类、等级、人均耕地面积、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使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4)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倍数的适用;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4)申请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5)争议裁决程序:1)申请调解。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2)开展协调。收到协调申请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完毕。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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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可以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就得要获得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要件:一、主体要件:所谓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要适格。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要求行政赔偿。司法机关的错案依照司法赔偿处理,立法机关的抽象立法行为不能获得的国家赔偿。我国行政机关的规模很大,机构庞杂。除了人民政府之外,还有政府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这些单位都是可以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二、原因要件:原因要件就是指造成侵害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侵害才能获得行政赔偿。如果主体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而造成公民权利损害是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的。例如行政机关领导的私人行为是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的。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对外性。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如处分、纪律检查等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另外,行使行政职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在半夜,拆迁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也是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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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可以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就得要获得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要件:一、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只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实质的伤害才能要求国家赔偿。在没有受到伤害或者伤害预备状态下不能要求国家赔偿。所谓人身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健康、生命三种主要的权利。侵害自由权利的主要形式是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侵害健康权的主要形式是殴打。侵害生命权的主要形式也是殴打、违法使用警械等。所谓财产权利比较宽泛,既包括公民个人的经济收入,也包括公民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等、在征地拆迁中,非法拘禁被拆迁人,殴打甚至杀害被拆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同样多发,如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非法强拆等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二、排除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征地拆迁中,不仅可以依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获得更高的补偿,还可以要求依照错误的行政行为要求国家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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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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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但是在目前农村的很多地方,乱建房的现象非常突出,久占为王,以为只要建了房屋,宅基地也就是自家的了。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哪些情况下,即使建了房屋,也不受法律认可,拿不到宅基地确权证书?1.荒地建房在每一个农村地区,几乎都有许多闲置的荒地,既不是可耕地,也不是宅基地。一些农民觉得他们无论如何都是空闲的,所以最好利用它。他们未经批准直接占用荒地建房,宅基地无法确认。2.未审批建房根据农村住宅用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可以用来建造房屋,如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农民将秘密家园的目的,如牛羊猪建在一些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禽舍,等等,这种情况不能,甚至面临家园收回。3.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应遵循一房一屋的原则。如果有超过一所房屋的情况,那么只能确认一个宅基地的权利,其他多余的宅基地不能得到确认证书,可以由村集体收回。4.耕地建房国家一直有保护耕地的政策。农民不能任意改变耕地的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建房。农民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耕地的,很难取得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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