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如果能够通过协商方式快速、无争议地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对拆迁方来说也是好事,因此在拆迁开始之初就“找茬”的拆迁方实际上属于少数,通常情况下拆迁方都会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部署拆迁工作。对企业主来说,把握好这个“先礼”的阶段,将争议解决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是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的优先选择。拆迁律师一直提醒普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时不要因为畏惧公权力、害怕“当官的”就过于畏缩,要鼓起勇气、不卑不亢、据理抗争,也就是向内适度“放大”自己的能力和地位,避免因为一时害怕手抖,就在拆迁方的威逼下签了字,影响后续维权。对企业类型的被拆迁人,尤其是规模较大、谈判经验较丰富的企业主来说,拆迁律师则要提醒大家适当“看低”自己的谈判能力,不要盲目认为自己可以简单地掌控整个谈判桌,避免因为在谈判技术上的“轻敌”落入对方的圈套。尤其是涉及拆迁相关法律专业问题时,千万不要认为可以简单用谈判技巧来弥补自己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处理经验缺乏了解的短板。很多企业主之所以在签字后仍觉得自己损失太大,就是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被拆迁方口中的“政策要求”忽悠了。加之对方可能在谈判技巧上做了策略性的低头让步,最终造成被拆迁企业得到的补偿低到不合理不合法,还以为自己是在为支持政府工作做了牺牲贡献。因此,拆迁律师提醒企业被拆迁人,谈判开始前和谈判进行过程中,被拆迁人要做的工作就是弄清自己到底依法享有哪些权...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9
经历过拆迁或对相关内容有过了解的朋友都知道,房屋拆迁开始前,征收方会先根据法律要求拟定补偿方案,并经相关程序最终给出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这份补偿方案会影响到被拆迁人最终取得的补偿安置条件,也是被拆迁人应该提起注意的。但大家都知道,涉及征收补偿的多寡问题时,方案给出的并不是每户确定的补偿款数额,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和地区实践确定的一些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和原则。其中一条“亘古不变”的重要原则就是,对被拆迁房屋应给予多少补偿,要基于房屋本身价值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要确定每户被拆迁人实际应得到多少征收拆迁补偿,要结合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而这个评估价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就是为了能够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有据的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9
关于户口人数与拆迁补偿数额有无关系这个问题,此做个简要概括: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户口人数多少和补偿款的多寡之间通常没有关系,拆迁补偿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被征收房屋自身的价值和评估结果;涉及到过渡费、临时安置问题或产权调换时,参考地方规定、政策和补偿方案,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可能会涉及到宅基地另置或安置房分配的问题,为了保障农民在失去宅基地房屋后住房问题仍能妥善解决,政府制定补偿方案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问题来提供安置房面积份额。也就是说,某户拆迁户人越多,能够免费获得的安置房面积就越大,优惠换购的份额越多。而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这部分补偿通常会与人有直接关系,或者说会以人为单位进行分配,按照简单理解,在某种程度上也就相当于某户人口越多补偿越多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9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身边的人(有时也包括我们自己),尤其是思维比较守旧的人,常常不重视自己的“发言权”和“选择权”,认为在集体事件中自己只要“随大流”就可以了。拆迁律师曾不止一次提到,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达不成一致意见,也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或者随机选定(如抽签)的方式进行确定,不能是地方政府直接指定,也不能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就先确定了评估机构。但在实际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律师接触过的很多被拆迁人,在评估开始前后都处于“等待通知”的状态,很多人根本没有经历过选择评估机构这个阶段。有时候是拆迁方含糊其辞直接跳过了这个阶段,有时候是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忽悠下主动放弃了选择权,将这份权利“交给”了拆迁方。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猫腻,被拆迁人就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征收方无权剥夺的。如果被拆迁人发现直到评估人员上门或者评估结果做出都没有行使过自己的选择权,那么你是有权利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9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土的用途。(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1、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的。2、《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由此可见,三十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国家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在承包期限之内的发包方不能够随意的就收回承包地的,对承包地发包方也不具备随意调整的这种权利了,这一点在当初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就要约定清楚,并且也是受到我国法律制度保护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首先我们要知道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则是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次在征地拆迁时也就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现简单介绍如下:一、征收程序上的区别:(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6,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根据所了解到的,最终的属于管理应该是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局,因为不管是在城镇还是农村的土地,其实都是属于我们国家领域的,这个是肯定没有办法改变的。再说现在实行的还是垂直管理,所以什么荒废的土地啊,或者是耕地等等,都是有国家进行管理和监督。当农村的农民遇到宅基地纠纷的时候,应该要怎么进行处理呢?说句实话,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出现了纠纷这种事情是非常常见的,所以当真正面对纠纷的时候,一些处理的原则就提供给大家。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有房屋转移的所有原则;必须尊重历史,在所有的原则当中,选择有利于更多人生活的原因;必须保护到国家还有集体的利益,保证他们的所有权;必须要保护好公民的权利。为了最终能够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着想在面对宅基地的权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农民们应该找谁去处理这件事呢?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因为国家法律早就已经规定好,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争议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自己找当事人进行协商的,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还能够向所属地区的政府寻求帮助,他们是有义务处理这件事的。当然如果结果令自己不服,同样能够申请上诉,一直往上起诉。也就是说,如果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那就向当地的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当觉得这么处理的结果并不如自己意时,就能够往上申诉,最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这中途没有经过行政机关的话,可能就会被法院直接驳回,这其中的每一步,都需要遵守,才能够有机会得到令自己满意...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说到土地征收,相信很多农民朋友是吃了很大的亏的。这主要是因为土地征收要么征收补偿款偏低或者补偿款不能足额到位;要么土地被强行违法征收;更有甚者,会危害到被征收的农民朋友的人身安全。基于这样的现象,很多农民朋友对土地征收是非常反感的。当然政府征地肯定也是为了长远的发展我们身为公民应当全力配合,但是也不排除有很多的地方有人滥用职权侵犯了农民朋友的利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村委会和镇政府的人来充当征地的人,其实,村委会的人是不能组织征地的。在征收拆迁中,被拆迁农民会遇到很多不明人员来指示征收土地、上门发布公告、拿着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等等行为,这些不明人员中不乏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这让不懂法的农民不明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但看到有村委会的人之后,心里会产生信任感,因此签了一些不明所以的协议,然后房子就不知道被谁给拆了,土地也不知道被谁给征了,农民唯一知道的就是这里面有村委会,补偿也不知道去哪里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镇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那么遇到这种村委会强征土地,该怎么维权呢?如果是农民的土地被侵占、强占、强行流转或强征的话,可以先后依次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控...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农民最宝贵的财富是土地和宅基地,前者可以养家糊口,后者可以安身立命。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权益的获得也受到了限制。以前要想享受到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要属于农业户口,现在则是要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现在很多村子里的年轻人,有的因为外出打工,有的因为外出求学而不得已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迁到其它的地方去,但是大家都知道,农村户口出去容易进来难,这时候就遇到这样一个尴尬的问题的了。因为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对农村的惠民政策一直都是与农村户口挂钩的,但很多80、90后在学习、就业时逐渐迁出了自己的户口,不再属于农村户口,这样子土地确权以后,爹妈的土地确权也登记了子女的名字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疑惑:子女是非农户口还能继承宅基地吗?国家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除此之外,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说,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是城市户口...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