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批、审批机关:
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是由县级以上政府报批,至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法律依据,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
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无疑是违法行为。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批准之前的知情权:包括,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行政机关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应公开、透明,被征收人应能通过征地批文,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
现实征收的状况,若与批准文件不符,则行政机关,或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而违法表现,常是体现在少批多占行为。
二、土地房屋调查确认:
需要所有权人、国土资源局、村委会三方签字,且三方应人手各一份。法律依据,可参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法律赋予了,土地房屋确认权。
三、批准后的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法律依据,体现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五条中。
法律赋予了批准后知情权:实践中,若征收方,以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机密文件,拒绝被征收人,则属违法。
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法律依据,体现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中。
征地拆迁之中,拆迁方的目的,常是支付最少的补偿款、最快的签订补偿协议。而安置补偿协议,常常是存在着明显不公平(正)、不合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法律,是被征收人最后的救济。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拒绝的权利: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必须书面告知,且缺一不可。
五、依法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法律依据,体现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中、《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中。
实践中,很多地方被征收人听说开了听证会,但是参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还有直接申请放弃听证会的权利。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并认为其补偿并未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申请听证会。这是法律赋予每个被征收人的权利,且也是为以后涉诉的重要环节。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