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万典律师接到了这样一则咨询:
“我是高港刁铺的,我这马上要拆迁了,房屋面积已经丈量好了,拆迁办的同志刚刚跟我们开社员会,说拆迁标准只有4409一平,按2012年的拆迁标准走的。另外还要根据家庭人口,每人40平计算,超过这个总平方的不计算在补偿内。
我们刁铺的房价我也去问过了,基本都在6400元一平左右,按现在的标准我家4口人,160平米,再乘4409元的单价,也才70万。
如果是正常人家还好点,我跟我妈妈都是尿毒症(慢性肾衰竭终末期),每周要去医院透析三次,一旦拆迁了,我家的低保就没有了,那么透析费用要高好多,我妈只是农保,一个月自费透析要1200元多,另外我的医保是自己买的,以前有低保还能补贴下,等以后拆迁了,就要自己买医保,一年4000元,这样算两个人一年至少要16000,透析这个东西是终身透析的,好几十年呢。20万哪里够啊,政府给的安置房只是毛坯,装修也要钱啊。
我感觉这是要我们的命了,想问问万典律师像我们这样的补偿标准按2012年走的究竟合不合法,该怎么办呢?”
别急,万典律师为您仔细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您的房屋补偿标准依据哪年是看征收决定是哪年作出的,首先建议您先找到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如果找不到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看看公告上面的日期,2018年征收您的房屋,那么征收决定公告上一般也会是2018年,而不可能是2012年,并且补偿安置方案也会对于具体的补偿项目有一定的说明。
您说房屋面积已经丈量好了,看样子应该是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实际测量。那么在这里不禁要问您,评估机构是否由你们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果评估机构没有经过大家伙协商选定,而是由拆迁办自行确定的,那么也属于程序违法。
在获取了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了解政府违法点后,您就可以先与拆迁办的人员进行协商,如果拆迁办依然一意孤行,还按照2012年的标准补偿,那么接下来您就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了。
如果您对征地拆迁的法律了解的较为详细,也有一定的法学基础,那么您便可以自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不太了解这些的话,还是建议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出谋划策,至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您的补偿达到一个正常的水平,提升个几十万应该不是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是您在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因此,在合理的补偿没有到位时,不要轻易搬离自己的房屋,如果拆迁方想要强拆您的房屋,也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