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
关注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常只是被通知的那个,等知道有评估程序的时候,很可能评估机构早已经内部选定,只是通知被拆迁人到时家里要留人等待工作人员上门评估。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经过全体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能够通过协商方式得出结果的,直接根据协商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也要通过多数选定(如投票)或随机选定(如抽签)的方式来确认,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包括政府和相关征收主管部门)干预或直接内部选定。
有些征收方为了满足表面合法的需要,会利用被拆迁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直接要求或引导被拆迁人选择某评估机构,并告诉被拆迁人“这是上面的要求”、“都是这样的”。
因此,被拆迁人应当时刻关注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事宜,发觉存在问题时,要收集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