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实务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组成了整个征迁过程,因此任何一步骤涉及的文件和工作均很重要,缺一不可,是被征迁人维权的基础与必要之步。包括:
一、征迁项目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征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是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此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作为对被征收人作出合法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一般征求意见后,针对公众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修改结果和情况也需公示。此步骤必不可少。
二、征迁项目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被征收人数量多)、是进行征收的必要条件。但如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数量较多”的界定”没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出台规定进一步界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