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实务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组成了整个征迁过程,因此任何一步骤涉及的文件和工作均很重要,缺一不可,是被征迁人维权的基础与必要之步。包括:
征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符合什么类型的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实务中,律师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实质上是旧城区改建项目,但为了减少行政成本,便将旧城改造项目囊括到环境整治项目中,从而达到减少支付补偿款的目的。在诉该项目征收决定违法的庭审中,征收方以该项目属于环境整治项目一部分,符合其他公共利益为由,认为自己做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律师当庭指出,涉案二项目完全属于不同的公共利益类型,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进行征迁,此种做法有违立法原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