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
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在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就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单章作出解释说明,以下就相关程序性问题,总结如下:
1、管辖法院:由受理被诉行政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2、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即经过庭审调查,当事人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此时仍可以提出一并审查申请。
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法院主动听取和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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