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行政强拆:
1、含义: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2、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府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对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第二类,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4、法定程序:
(1)政府、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