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就征收补偿纠纷而言,核心矛盾就在于那份专业评估机构所做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上。如果被征收人对报告的结论不服,究竟都有哪些可能有效的救济途径呢?
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拆迁律师认为,申请复核评估在本质上程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主要作用在于走程序、拖战线,而难以改变评估的结果。不过这一程序也能从客观上引导被征收人了解、审视涉案评估行为的具体程序、选用方法等细节事实,对于日后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会产生间接的帮助。复核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