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责令交出土地,老百姓只能忍气吞声吗?别怕!你还有几件事可以做
拆迁,一个甜蜜又犯疼的字眼。甜在希望本可以借此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疼在违法拆迁下却被迫走上了艰难维权路,其中不乏有心酸也有胜利的喜悦。在征地中,老百姓往往由于补偿太低,或者安置不满意,不愿意搬迁。这个时候,通常会收到征收方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不是老百姓就只能坐着等,什么也不用做?
实际上不是的,老百姓想要维权就需要知道责令交出土地是不是合法的?合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权拒绝的。
如何判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1.作出前提: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对于被征拆人来说,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也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2.'正当理由'的认定:如果被征拆人仅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3.作出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4.作出方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若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必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这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
常见的责令交出土地的违法行为有:
一、征地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征地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机关如乡镇政府、村委会都无权进行征地,若要进行征地也只能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
二、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擅自强制执行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庞大的权力体系,容易自我膨胀。本应该由法院行使的权力,往往会任性自己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老百姓要是不同意征收行为,只能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
作为老百姓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万典案例:王XX居住于吉林省德惠市,因东风棚户北一区建设需要,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征收决定》,将王先生房屋划入征收范围。由于王先生认为政府征收违法,故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为了加快项目建设,配合德惠市人民政府逼迫王先生拆迁,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7年4月25日对王XX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万典律师介入后,发现该决定书违法之处非常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征决字【2017】00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