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村民征地补偿款进了村支书腰包,老百姓太难了
2017年3月,白衣阁乡柳北村棚户区改造,征用该乡吴屯村土地作为柳北村公共墓地,王文经负责协助白衣阁乡政府从事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申请、发放工作。当时征地补偿标准4.6万元/亩、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2465元/亩、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自从得知自己负责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申请、发放工作后,王文经就动起了歪脑筋,打算从中捞一笔。除虚报自家征地面积外,王文经还把手伸向了村民地面附着物补偿款。
最终,王文经按照4.9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含征地补偿费4.6万元/亩、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800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给群众发放补偿款,违规套取11万余元,除支付给古云镇王堤口村两户村民2万余元外,王文经非法占有剩余的8万余元。
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如果认为村委会对补偿费的分配决定存在问题,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