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 20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并作出了授权立法的规定,亟需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 8 章 71 条。同时,自然资源部也就该草案的修改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修订草案首次增设国土空间规划专章,包括规划效力、编制要求、规划审批、土地调查、分等定级、信息化等6条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其他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依法审批(第五条)。
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说明,修订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写入了条例。
一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明确提出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为此,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以及占用耕地补偿情况等(第十三条)。
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流程
修订草案提出,一是统筹城乡用地计划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作出合理安排。
二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涉及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三是将先行用地写入条例。四是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材料,解决地方政府反映强烈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对现行“一书四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
此外,修订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对农村土地“三块地”改革成果予以巩固,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写入条例
关于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到,修订草案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增加了土地储备的规定。土地储备是强化对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确保“净地出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储备的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供应前应当完成前期开发,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第十九条)。
二是完善临时用地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修订草案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明确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
三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督察的法治保障。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内容、方式、督察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和整改等(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