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买底楼送花园,交付后强拆,买受人的利益谁来维护?
今日(3月26日)上午,成都海伦春天的业主刘女士在业主微信群里看到了一条消息,便匆匆赶往自家还未入住的新家。当赶到自家门口时,眼前的景象让她惊呆了,原本交付时的花园围墙,现在只剩下了断壁残垣。
同小区的叠拼业主都发生了相同的情况,“开发商称我们一二楼住户的花园围墙属于违建,所以才会被拆除。”刘女士说到,可让她感到气愤和不解的是,院子明明是他花钱买下的,而且交付时就是已经建好的,怎么会成了违建?令人无奈的是,截止发稿,海伦堡方面仍然未有负责人出面沟通处理此事。我们先来看一看最高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2376号的观点,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律关系中,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可对违法建设者予以处罚。二是,对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人,即除了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外还有违法建筑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因此,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处理方式实际上直接影响的是购买该违法建筑并居住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对违法建筑原建设者的影响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了。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时,必须考虑到直接受到该行政处理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买受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刘志作为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显然,按照文件的精神,买底楼赠花园的刘女士是可以起诉强拆主体的,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