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蚌山区某村委会占用葛某等村民的土地办企业,并按每亩2500元进行了部分补偿。2011年5月,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对占用的土地按每亩27500元予以差额补偿,并制作了补偿清单,时任村委会主任对清单签字确认。此后,村委会却一直未给付补偿款。多次协商无果后,葛某等人将村委会诉至蚌山区法院。经法院审理,葛某等人的诉求得到支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村委会进行网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尽快执结案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履行法律义务。但是,村委会一直消极对待,始终未给付补偿款。
在案件执行即将陷入僵局时,干警从申请人处得到线索,村委会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帐户。执行干警迅速行动,连续查询三家支行,终于查询到村委会开设的账户,依法对村委会的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全部案款发放给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给予其行政处分。
因此,村委会不发放补偿款可以像乡镇政府举报,反映情况,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放补偿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话,甚至可能会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