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简单的六个关键字,意思却不像所想的那么简单。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先补偿”呢?这绝不是说要把安置房建好了,发了钥匙实现了拎包入住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而是说“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就叫“先补偿”。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在实践中很多都是期房,你所能看到的仅仅是各种图纸、沙盘,征收方可以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安置房源后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到外面去自行过渡,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时间一拖长,风险也就跟着产生了,而由于被征收人此时已处于过渡阶段,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自然是首当其冲。
就此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安置房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慎重仔细考虑的事情。
纯货币补偿一次性结清,再购房的主动权也掌握在自己手里。
安置房如果是现房那也无所谓太大风险,直接上眼看看房屋质量、配套条件再做决定不迟。
唯独这个期房,确实有些风险在签约时是不可控的,待发生后又可能对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而如果您选择了期房安置,则一定要确保协议的严谨、全面,并在发生逾期交房情形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通过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等其他途径将政府拉入到问题解决的谈判桌前,从而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