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类型的纠纷而言,2011年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在此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通常是某个房地产开发公司。
拆迁补偿协议也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民事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即不是行政协议,即不直接与政府产生法律关系。
一旦在履行中发生纠纷,被拆迁人只能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而最终很有可能面临久拖不决甚至无法安置的情形。
一方面,拆迁方自身很可能出现问题,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局,补偿合同将可能面临难以落实的窘境。
另一方面,因规划发生变化调整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安置房的位置、交付期限发生很大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比较容易,只需依约走即可,但填补被拆迁人的损失则是比较困难的事情。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