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法律是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而往往有些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法律赋予了自己复核权,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会选择不接收报告甚至是把报告扔掉的极端方式来对抗房屋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