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只是给了被拆迁人一些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提及国家赔偿。相信大部分被拆人可能对相关法律知识不太了解,不是很清楚国家赔偿和拆迁补偿有什么不同。却不知道仅是一字之差,最终结果却有很大差距。
而且拆迁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强拆机关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那么“补偿”和“赔偿”具体有哪些区别,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又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呢?

1.目的不同: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作出利益让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进行补救。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本质不同
国家补偿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
国家补偿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补偿责任,而是通过“多元化归责原则”,使补偿的相关内容,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体现。

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是“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有惩戒作用。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由于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了侵权行为,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简单来说就是,补偿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要有征地拆迁就必然会有补偿,而不一定会有赔偿;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赔偿。
3. “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内容不同
国家补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补偿,也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后补偿。可以通过非诉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几种途径获得国家补偿款。
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结果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追究赔偿责任是为了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并且只有因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提起国家赔偿,就等于开始走司法程序了。
另外,两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征地拆迁中,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赔偿则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其他手段为例外。
如果拆迁方违法强拆了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不能用拆迁补偿代替国家赔偿,来敷衍被拆迁人。
因为补偿和赔偿相比,不仅是性质上不同,最终获得的金钱数额可能有很大差距。走补偿程序通常只能按照“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进行国家赔偿可以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是以有利于权利人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
举个例子,如果拆迁方在2015年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没有依据法定的程序,随即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一直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了2019年,房屋已经被强拆四年了,在这四年时间里,房产价格不断飙升,房屋总价由原来的一百万元变成四百多万元。这个时候就不能按照2015年的房屋价格给予补偿,而应该按照2019年的房屋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房屋被非法强拆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有以下几种: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赔偿。对因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通常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原则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赔偿申请人可以参照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来申请赔偿数额。
2、被损毁的物品等财物的损失赔偿。遭到强拆时,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转移财产,家中的财物也会随着房屋强拆而损坏掩埋,造成的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估算并举证。如果没有保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赔偿。遇到非法强拆,被拆迁人还会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所以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非法强拆造成的可见的损失,还应包括在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补偿,比如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在非法强拆后,也应当计入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