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已经出台的情况下,新规以1997年的规定为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合理区分损失责任、完善行政赔偿判决方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
其中,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
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财产损害不能返还,不能恢复原状,该怎么赔?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最低赔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司法解释都给予一一回应。
有以下两个值得注意的点,大家需要关注。
1、行政赔偿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损失
《规定》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土地、房屋是老百姓的生活根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最受关注的是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引发的行政诉讼。
依据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新规,违法征收最低赔偿标准是什么?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如果财产损害发生时,这个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怎么办?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也就是房子被违法拆迁了,造成了损失,后来维权进行行政赔偿,但是房子这个时候已经涨价了,就不能按照被拆的时候的价格进行补偿,而是要在补偿的时候进行市场评估。
“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那么在2022年,还有哪些常见的违法征地情形呢?
批多少就只能占多少,可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时却将征地范围任意扩大,造成了“少批多占”的情形。农民可以通过勘测定界图弄清楚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是否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内,来确认是否被违法多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地行为最主要表现在“以租代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遇到以上这些违法征地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