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非法损害,我国法律也明确规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用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维权官司中法院立案成为关键步骤。
那么,如果遇到法院不给立案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立案似乎成了被拆迁人的关键环节。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程序上解决了当事人去法院立案的基本的问题,但是否成功立案也是关键性问题。
当法院不予立案时,首先要了解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常见的法院不予立案理由: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起诉法院管辖错误,不予受理;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等。
如果因为当事人对被告不明确、材料准备不足等情况被拒绝,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后再进行立案。
大家都知道,拆迁维权是有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权利受到侵犯,被征迁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被征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如果因为法院不予立案,错过了这个诉讼期该怎么办?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168号裁判文书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超过起诉期限,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所以大家如果因为法院不立案而错过了诉讼期,也不要完全灰心,不要放弃维权。
1、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法院内部监督机关提起监督申请。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3、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最后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自己去立案,可能存在困难,如法律知识欠缺、立案时机把握不到位、立案材料准备不足、立案流程不熟悉等,遇上法院故意拖延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情况可能束手无策。
所以,建议被拆迁人遇到立案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这样更有效,也能避免走更多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