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负责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指挥部)或是相关部门临时设立的机构。
但在实际拆迁工作中,我们常常接触到的却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因此很多人人误以为他们的权利很大,可以实施拆迁、签订协议。其实村委会和街道办都没有权利征收土地、拆除房屋,因此常常会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大家一定要警惕:
违法点1:组织实施协议的签订和进行帮拆
有征收拆迁的地方几乎就会有逼签,这是被拆迁人群体反馈回来的深切体会。而“帮拆”不同于强拆,它似乎更强调“村民自治”和集体的意愿,行为上也以“劝”“促”为主,并没有直接逼迫、威胁。
但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上而言,只要拆迁方试图以某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约、腾房,其行为就是非法的、需要警惕的。手段的表现形式或硬或柔,但使手段事实上就已经是在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了。
对于这种情形,被拆迁人一要明确拒绝表明立场,二要做好取证和自我保护避免损失扩大,三要适时选择报警、举报、诉诸媒体、走法律途径起诉等多种路径实施抵制。无论是面对村委会还是街道办,我们都不能腿肚子犯软,否则三下两下补偿利益可能就会被定“死”,再无争取的空间了。
而对于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要重点审查其签约主体。如果是街道办,那么就是妥妥的行政协议,出了问题也要由政府负责,一般不必过分担心。
但如果只有村委会的印章,这样的协议一定要谨慎签订,建议对其拍照留存信息后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涉及安置房是否合法、能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重大利益事项上被套路。
违法点2:实施征地行为
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合法征地程序中,见到公告,村民就应当到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了。如果征地项目并非依法获批,则可能存在“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情形,村民的补偿权益势必受到损害。
实践中,也存在村委会组织实施腾退拆迁、旧村改造、“以宅基地换房”等项目的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项目并非合法的征收项目。它的实施程序完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进行,更多的要靠村民的意思自治。
譬如“以宅基地换房”,其本质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一种形式,是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的一种实施方法。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鼓励村民参与是没有问题的,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更不能动辄实施帮拆、助拆行径。
违法点3:通过“决议”“方案”侵害村民的补偿权益
征拆中,村委会经常会以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名义拿出相关的决议、方案来,将诸如“外嫁女”等女性村民及其子女排除在补偿安置对象之外。同时,这类决议、方案还可能涉及对无证房屋的认定标准等直接影响补偿利益的事项。
此时,被拆迁人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责令改正。若街道办对此置若罔闻,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个案中有时街道办也会自行作出一些细化方案,直接对上述牵涉补偿权益的事项作出规定。这种方案有可能是直接可诉的。被拆迁人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尝试直接起诉,或者在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这类方案进行附带审查。
大家需要明白的是,方案或者决议并非一经作出就是合法、适当的,倘若其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们完全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其实施救济,而不是只能“认命”。
万典律师提示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街道办、村委会都不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实施征收拆迁时,行政机关大多会委托其来推进、协调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他们没有权利强拆房屋、逼签协议。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上拆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违法违规地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强拆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等,一定不要畏惧,听之任之,抓住时机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