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村民的生存之本,因为现在实行规模化生产,村民所拥有的土地比较分散,所以村民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取费用,而其他人通过流转而来的土地进行扩大化生产,其实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好事。
国家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帮助农民增收,而随着土地流转越来越规范,农民增收渠道也变得越来越多。
但与此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比如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农民收入不增反降等等。
尤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拆迁,关于补偿款的分配,也容易引起纠纷。那么土地流转过程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补偿款的分配是否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呢?万典律师为大家讲解。
·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土地流转必须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必须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只有少数人同意,那么则是不可以流转土地的。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强行或是强迫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企业或是个人的话,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流转遇到拆迁怎么办?
依据我国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后遇到拆迁的,征收拆迁补偿主要有: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具体的分配则要分情况:
1、 土地互换
土地互换指的是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可以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
土地互换表面上是互换各自耕种的土地,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所以进行互换后各自又重新与发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互换后发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2、 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相应地丧失。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3、 土地转包和出租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
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的。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