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仅会征收村民的住宅和耕地,还会征收到村民的养殖场。
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许多村民纷纷建起了养鸭场、养鸡场、养鹅场、养猪场、养牛场等,而且久而久之,这些养殖场也成了不少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且一家人的日子也是越过越好。
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建设,不少养殖场在此过程中被划入到征收范围内。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养殖场一旦被划入到征收范围内时,相关部门往往会打着整治环境的名号实施征收,或是常会以养殖场是违法建筑、未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等理由对养殖场进行拆除,其目的是降低拆迁补偿。
而很多被征收人可能还不是很清楚相关政策规定,也无从判断对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是否合理,这样就会吃亏。今天万典律师就谈一下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养殖场是否违建,规划许可证不是全部依据。
早在2017年,国家为了保护生态、改善城乡环境就开启了“禁养”政策,并且建立了“禁养区”。
但“禁养”政策的下发也引起许多农民朋友的担忧,对许多合法养殖户以及开展散养的农民朋友来说,其养殖场是否也属于禁养范围之内成为了他们担忧的点。
也有人问过,在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场,没有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建吗?就一定要被强拆吗?
显然,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违法建筑有专门的拆除途径和认定方式,养殖用地的拆迁不能用“拆违”的方式来进行。
第二:国家规定设施农用地是为了经营养殖场,专门用来存放工具的养殖设施,如看护房、厂房等养殖附属物,因此,可以判定并不是养殖用地上的所有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
第三:如果建设的房屋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比如是一个在养殖用地或者设施农用地上建设的厂房,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拆违”的相关法律规定,更不能按照“拆违”的程序来进行。
所以,养殖用地、设施农用地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能只根据是否有规划许可证来判断其是否违建。
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养殖场都是建在集体土地,因此我们主要以集体土地上的养殖场拆迁为例,集体土地征收的话,所依据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农民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当然还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不能因为是集体土地上的养殖场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要不然这是不合法的。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养殖场拆迁中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有挖掘的水井、铺设的电缆、养殖的花圃、养殖工具、附属设施等,这些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对于这部分的补偿一般需要与拆迁方协商、评估确定。
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需要考虑养殖的畜禽类数量,按照实际存栏禽畜的种类、数量和大小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养殖场遇上拆迁时,势必会影响养殖场生产经营,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费是不能少的一项补偿。由此农民朋友也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过,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拆迁方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补助与设备折旧: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工具、设备的搬迁必然会导致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于这部分的补偿,法律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仍然需要与拆迁方进行协商。
最后要提醒大家,养殖场拆迁中的评估也很重要,大家应明确主张对涉案养殖场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价值进行评估。有些拆迁方“一刀切”的补偿标准虽然看上去简便易行但却难免缺乏客观性,难以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尤其是对一些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观的中大型养殖场而言,直接确定一个百分比或者数额给予所谓的“适当补偿”,更不是当事人所能接受的。所以,专业评估至关重要。
还有就是以防遇到违法拆除,养殖户要加强取证意识,通过拍照、架设摄像头、留人看守等方式避免养殖场遭到打砸破坏甚至偷拆,防止因养殖场被过快拆除而使其实际价值变得难以确定。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