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强拆”一词,我们第一反应就是暴力、违法,因为拆迁实践中,这样负面的例子看多了,难免就会留下糟糕的印象。熟不知强拆也有“违法强拆”与“合法强拆”之分。
违法强拆
“违法强拆”是在征地拆迁中最常遇到的“强拆方式”,所谓“违法强拆”,字面意思就是不依法强拆,比如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是拆迁方在未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节省时间成本,采取的偷拆、误拆、直接强拆的违法行为,这就是令我们闻之色变的“违法强拆”。
合法强拆
征收过程中的“合法强拆”,指的就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唯一合法的强拆形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地进行区分,就是征收拆迁行为有没有遵守法律。
不过,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征收方打着“司法强拆”的旗号进行违法强拆,蒙蔽被拆迁人,声称自己是根据政策、依据法律对违建实行强拆的。
如果真的是他们所谓的合法拆迁,那么是否保证了被拆迁人最基本的权利,比如听证权、申辩权等,拆迁程序合不合法,拆迁方式合不合理,如果都没有做到,就是违法的。
所以大家对合法的强拆程序也要有基本的了解。
正规合法的“拆违”需得经过以下步骤:
《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强拆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强拆主体没有相应职权,强拆行为就一定是违法的,即使是程序合法也不能成为合法行为。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
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房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房主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任何的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处罚都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章建筑的拆除也不例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前应当通知房主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留有合理期限以备房主维权。
另外,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房主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房主的处罚。
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被处罚人进行书面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在上述程序完成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房主。房主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房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不能直接将“违建”认定随便贴在房屋墙面,或者直接电话通知。
另外在对违建决定强制拆除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违建认定通知书之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房主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房主的意见,对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公告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对强制拆除予以公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两个月,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行政机关都不能进行强制拆除。
对经催告、公告程序,相对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但是,政府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任何行政机关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同时,这些都是能够用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