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政府征收拆迁划范围,自己家的房屋不在范围内,但是又离拆迁范围很近,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甚或有的距离太近,一定程度上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
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补偿,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个问题,我们分以下情况讨论:
在征收过程中若因规划不合理对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产生影响,征收部门可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因此,对于此类房屋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例如,房屋部分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外,如果严格按照规划红线图的范围对房屋进行征收,那么当事人的房屋将会存在一部分被拆除,另一部分成为危房而无法居住。
因此,虽然征收整个房屋超出了专项规划,但征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并且会使被征收房屋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从整体上应该征收该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如果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是周边的房屋都在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周边的房屋都将被拆除,最后剩下的只有一两栋房屋“孤独存在”,导致住户感觉生活在了“荒原”。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征收部门说明具体的理由,争取纳入征收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为了保障房屋的安全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公路的建设要与房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如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外,但公路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房屋安全和生活质量,则可以申请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因为征收规划不合理,导致被征收人的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外时,征收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情况,合理认定红线范围内房屋和红线范围外的房屋是否具有一体、不可分割性,此外,还要具体分析拆除对剩余部分房屋的功能、使用和安全造成的影响等。
不应该机械地理解法律,固执地遵守征收范围进行征收,而是应该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
如果红线内只有一小部分,拆除后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功能、安全和正常使用,那么可以保留线外部分。
万典律师提示
如果您家的房子遇到征收时没在拆迁范围内,但确实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房屋安全、生产生活不便等,可以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提出纳入征收范围的申请。毕竟拆迁红线不是完全定死的,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肯定就不能以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进行征收。
如果是只有一部分在征收范围内,拆掉这一部分对整个建筑的安全及功能会有重大不利影响,那么就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要求将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并征收,并予以补偿安置的履职申请,若对征收部门作出的答复不服或者征收部门到期未予以答复,则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进行维权。
相反,如果征收部门随意突破红线范围强征强拆,被征收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