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不少被拆迁人留言咨询:自家房屋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但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却是几年前的,这是合理的吗?征收方还搪塞我们说拆迁补偿标准又不可能年年变,基本上一直是固定的,这是真的吗?
这可真是鬼话连篇,房价年年都在涨,怎么拆迁补偿标准还能十年八年一成不变呢?
我们先看一个前不久万典律师刚办理的一个胜诉案例:
【万典真实案例】
河北保定市某村村民董xx,在村中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建筑面积约700平米。2015年开始,董xx所在片区由开发商进行拆迁,但一直没有见到政府机关作出的任何征收土地批复性文件。因拆迁手续违法且拆迁补偿标准极低,开发商采取暴力手段逼迫搬迁,董xx与开发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董xx收到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董xx一家人认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涉案决定书中称董xx宅基地面积为543.29平方米,征收方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董xx宅基地至少占地600平方米,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也未收到任何明确补偿内容的法律文书;另外此次征收补偿标准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沿用2011年的安置补偿标准,会导致董xx生活水平严重降低。
委托人董xx在律师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一审、二审均胜诉,判定征收方行政违法,并撤销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该案件详情见文末链接)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几年前的“旧标准“来补偿,我们再多说几句。
法律有明文规定:
首先,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应给予公平补偿。
但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这中间完全不考虑几年间的市场变化,是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这样进行补偿,显然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有失公允。
再者,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也会有相应的搬迁期限。
一般情况下在征收决定发布一年之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将房屋征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者应在签约期限届满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久拖不决,本身行政存在过错,在实际征收与补偿时就要充分的考虑各种因素,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其原有生活水平。
而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如果按照多年前的征收方案,这可能使我们现有的生活水平直接退化到过去,生活水平明显降低。虽说不能拆迁致富,但也不能让我们越拆越穷,这样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要求按照现在的房价补偿。
综上所述,不管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农村土地征收,如果补偿按照几年之前旧的标准来实施,显然有失公平,也保障不了被征收人日常的生活水平。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绝征收,拒绝签字,同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要求按照合法标准来进行补偿。
拆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建设新的,是为了人们能过上更好的生活。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就成了坏事。一些拆迁方总是拿政策说事,但他们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