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讲过万典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失地农民社保安置的多个胜诉案例。有被拆迁人可能还比较疑惑,这个社保安置的钱从哪儿来呢?
会不会因为社保安置而降低征收拆迁补偿?或者需要从安置补偿里额外扣掉这部分钱?
先肯定地告诉大家,并不是这样的。确实存在个别征收方以社保安置为借口压低补偿的情况,但这是违法的,如果遇到请果断举报。
对于社保资金的组成,大家了解后就没有这样的困惑了。
之前的征地社保资金来源,一般由三部分构成:
① 为落实社保资金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个人)
② 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
③ 征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政府)
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单位缴纳是指以村委会为单位为失地农民投保,村委会缴纳的这部分资金主要是从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支付。
大家从第一条就可以看出,安置补助费里包含了个人征地社保部分,因此是把征地社保考虑进去提高了安置补助费,而并非降低安置补助费来进行社保安置。部分征收方为了降低成本很容易在这里玩儿文字游戏。
为了更好地保证农村居民的利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征地社保单独列支,不再有安置补助费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即,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不等于在原有房地补偿利益上扣减。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单独进行列支,安置补助费不再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了。
所以,如果征收方以增加社保补偿,而压低土地、房屋等部分的拆迁补偿,或是要额外扣取费用,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农民朋友们可以拒绝,并要求征收方依法给予充分的补偿。
征地社保被村集体截留了,说是由村集体以后统一发放,能信吗?
现在各地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几乎都规定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必须专款专用。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行政裁定书中也明确指出: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既要满足补偿又要确保社会保障。按规定,这笔资金的管理系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每个被征地农民都应建立个人账户。换言之,这笔费用是不经过村委会、村集体之手直接下发落实的,任何侵占、截留、挪用行为都将涉嫌违法犯罪。
所以一旦发现村委会截留征地社保,可以举报,并要求社保费用发放到个人账户。
社保安置有规定期限吗,迟迟不安置该怎么办?
农民失去土地便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何时能够享受失地农民社保就成了失地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因此,如果当地政府或者村委会以“社保马上就到位了”“社保正在审批中”等进行搪塞,失地农民就可以拿出这3个月期限的规定予以回击。
另外,县级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
万典律师提示
失地农民社保安置,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民耕地被征用,失去土地后,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具体的安置方案大家可以关注当地相关政策规定。
另外,还是要提醒大家警惕那些打着社保安置的幌子变相压低补偿的征收方,或是直接不进行社保安置的违法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社保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