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 指一户占用超过国家法定面积的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但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一户多宅”为由,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拒绝对多出的宅基地房屋进行补偿,或者直接将多出的住宅认定为违建进行拆除的情况。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刀切”的懒政行为,我们之前也分析过一户多宅的问题,并非所有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而这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多宅是合法的,遇到征收拆迁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一般来说有以下常见的4种情形:
一、现有“一户”满足分户的条件
因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不难理解。如果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此时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
保证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各地都针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宅基地申请的审批流程,村民在满足申请条件时是有权利申请宅基地的。这些条件一般都是基于人口的增长以及婚姻关系的确立等因素的考量。
所以针对这种满足分户条件但还未完成分户而多出的宅基地,可以进行分户处理,把多出来的宅基地确权。
实践中还存在达到分户条件,但是迟迟没有批下来的情况。现在建房子都是要先申请宅基地,只有审批过了才能建房子,那对于一些已经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村居民,因为村集体的宅基地资源少等原因,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迟迟批不下来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和村里的其他成员商量进行转让获取宅基地,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不但不用被拆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造成的多宅现象
我们都知道农村宅基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是不能继承的,但宅基地上房屋是村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比如有的老房子原来是父辈在住,那父辈去世了,子女就有权继承老房子,而子女在继承老房子之前自己又是有房子的,所以在继承老房子后就造成了一户多宅,只要一户多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没有超标,就是合法的。
三、同村村民之间进行的合法购买造成的多宅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也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既然允许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那么必然会出现一户村民因为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从而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而且其因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权利合法。
但我们这前也多次提到过,宅基地上房屋交易的情形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必须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房屋的交易。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具有福利属性,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被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相当于变相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这是不合法的。
四、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如我们开头提到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在其中对农村宅基地最大面积作出了规定,而且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相关政策性规定也强调了只有在超出各地“规定”的宅基地最大面积才对超出部分不予确权,并且明确只有在重新翻建或者规划时,超面积宅基地上房屋才会被允许拆除。
所以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即使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万典律师提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户多宅并不都是违法的,但也要符合上述特殊原因才不违法。
近年来,随着官方的政策相继出台,对擅自新建房且面积超标者,普遍采取拆除举措。也有不少地区在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若是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建筑面积标准,虽然不会面临强制收回拆除的处理,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宅基地超标的面积越多,该农户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多,所以建议大家在建房时,熟悉当地的政策标准,以免后期出现问题。
还有部分一户多宅是因为在城市有了房产,并且将户口已经迁出了该村集体组织,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原农户的意愿进行处理。最新的宅基地政策要求,要以农户的自我意愿为主,可以实行有偿退出。
强制收回的情况也有,不过只有少数情况使用这种强制手段,如:农户建了新房,但是旧房并未拆除的情况。如果该房屋居住者不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情况,但是强行占据了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进行建房,村集体组织可以实施强制收回;如果农户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宅基地进行建房后,一旦被发现,也要无条件被强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