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1、对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决定方案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房屋征收;
2、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意见,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法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4、参与选择并决定评估公司;
5、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享有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6、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决定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7、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且享有在诉讼及复议期限内,房屋不被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被征收人如何监督房屋征收工作?
1、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屋征收工作中,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