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很多房屋会因为手续不全,被按照违建拆除。但是我们都很清楚,并不是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的。
比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
还有八九十年代居民建房,也没有现在那么多限制,尤其在农村地区,这一时期建的房子很多都没有完备的证件或审批程序,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如果不考虑上诉情况的特定历史背景,不区别不同情况的违章建筑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把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个谈判的手段,把不同意评估价格就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简单认定为违章并予以拆除,严重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①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
②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收中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如果认定为违章可以大大降低拆迁成本;
③拆除违章的行政处罚涉及房屋的合法性,最终能够决定房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一旦房屋不存在,即使是被违法拆除,后续的维权也会困难重重,因此拆除违章能被拆迁人的心理能产生极大的压力。
简单来说,以拆违促拆迁就是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
我们看一个案例,这种情况下维权,法院会怎么判:
【万典案例】
案情简介:97年建的房屋被责令拆除,复议无果
原告孔xx系山东省某村村民,第三人孔x系原告之子。1997年9月30日,当地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对xx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批准包括孔xx等人在内的十五户村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原告孔xx于1997年在村中建设房屋两处。
而到了2021年7月,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孔xx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0月作出《处罚决定》,决定:
1、责令孔xx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xx社区居民委员会;
2、没收孔xx在非法占用4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孔xx不服《处罚决定》,向当地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结果县政府认为执法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决定予以维持。
律师介入:处罚的根本原因是为了逼迫搬迁
复议维持之后,孔xx决定委托万典律师姜泉、黄郎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维权,万典律师经过多方调查认为:
此次处罚的根本原因是当地有征收项目,因孔xx等人没有与县政府在征收补偿上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逼迫搬迁,县综合执法局才作出了《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当地存在诸多手续不完善的村民房屋,对于这些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告房屋是作为家人居住的房屋,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被告既不对案涉房屋的来源过程进行详细调查也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被告直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相关部门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了解案情之后万典律师向当地政府机关发函,并协助孔xx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4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
(而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分别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撤销xx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并于2022年5月6日将上述撤销决定向原告孔xx送达,由第三人孔x代收。)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xx县国土资源方面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在本辖区内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被告xx县人民政府、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遗漏原xx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建房用地批复,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鉴于被告xx县人民政府、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主动撤销《复议决定》、《处罚决定》,并已将撤销决定通知原告孔xx,最终判决:
一、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x政复字〔2021〕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x执法行处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