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享用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村里没有批准的权利。农村村民应持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材料,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调查表、宗地图、地上附着物等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向县政府国地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