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收的合法性:
征收项目命名的不同。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将“城市房屋拆迁”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此之后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是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在征地拆迁中仍有不少的征收方经常打着“危房改造”的名议进行拆迁,或是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拆迁....但不管拆迁方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拆迁,在2011年以后,合法的项目就只有“征收”项目。
二、征收补偿原则:
面对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补偿标准也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律师提醒:征地拆迁中最大的原则就是,征收之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征收过后,生活水平明显不如原有的,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被拆迁人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