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我明明不同意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也没有签字,但是忽然某一天,行政机关就带着法院的允许司法强拆的通知书把我家的房子给拆除了?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中有一条是已经送达,但是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
在我没有签字和同意的情况,征收方说对补偿进行了张贴公告,因为我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到期后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了我的房屋,但是我根本没有见过补偿决定,这行为合法吗?
这种行为,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对补偿决定进行张贴公告,需要在征收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更需要让被征收人知悉该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补偿决定,就失去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征收方如果没有对补偿决定依法公告,其行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
《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贴的形式送达肯定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知悉。最好的方式能挨家挨户的送达给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知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