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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29
点击次数: 33
上诉人潜山市xx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葛xx案情简介被上诉人葛xx系安徽省潜山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葛xx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水稻,当地政府为建设潜山市立医院新园区建设项目,决定征收包括葛xx在内的土地。2018年12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丈量葛xx的土地,因没有对征地审批文件进行公示,葛xx拒绝配合丈量。2018年12月25日当地镇政府对葛xx的承包地强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平整土地,导致葛xx土地被毁坏无法耕种。随后葛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葛xx向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由施工单位和相关村民组具体实施了平整土地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征收土地行为无关,葛xx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场,案涉土地又位于潜山市xx镇管辖范围内,因此,2018年12月25日应当视为征地实施机关的委 托行为,应当由xx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故xx镇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2018年12月25日平整土地是否侵犯葛xx的合法权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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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21
点击次数: 31
原告曾xx、王x、冯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慧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安岳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未签协议,认定“危房”并强拆原告王x、曾xx、冯xx三人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建造于上个世纪50年代,系44.08平方米的一层一进三间石木结构房屋。2021年3月,政府建设需征收原告房屋,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0月14日,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作出《补偿安置通知书》,载明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于2014年被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案涉房屋共计补偿及奖励30525.6元,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至今未获得补偿。2021年12月24日,被告xx镇政府作出了《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四川华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鉴定,案涉房屋系D级危房,随时可能倒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限曾xx于2021年12月27日前自行拆除。2021年12月29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委托万典律师,法律维权房屋被强拆后原告曾xx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祁慧(实习)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工作、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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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8
点击次数: 45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同意征收,鱼塘遭强制填平再审被申请人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邓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邓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韩雷永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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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7
点击次数: 22
原告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徐水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王x系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村村民,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村西垃圾场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为解决垃圾场乱倒垃圾、无人管理,集体出资清理垃圾费用之问题,将垃圾场9.64亩下包给个人,并负责管理。一、承包期限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二、承包费5年总计1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三、承包面积9.64亩分东、西两块。四、因垃圾场经填埋杂石太多,无法耕种之原因,经村委会同意允许搞养殖事业,以便充分利用。五、乙方责任:管理好垃圾场,不许乱倒垃圾,负责垃圾焚烧不许着火。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租用,合同终止。”随后原告王x自行出资将15米深垃圾坑用建造垃圾填平,填平后表面用渣土覆盖。开始修建猪舍和羊舍等养殖措施。2020年8月31日,王x经营的徐水区xx畜牧场获颁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保定市徐水区xx村。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父子二人下发第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王x,你(单位)无任何占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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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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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心县xx乡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杨xx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xx村村民,在村里享有合法承包土地,土地证载权利人为原告丈夫李xx,承包合同载明人口为7人,承包土地面积为8.1亩,原告一家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柳树、枣树、枸杞树等。2020年4月22日、23日,为实施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由被告同心县xx乡人民政府牵头,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被告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推平了原告8.1亩土地,并进行了平整。2020年6月22日左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告承包地上开始施工。杨女士一家人认为此次征收未经自己同意,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耕种作物,对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土地证载权利人李xx自2020年8月5日死亡,其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李xx之妻杨女士作为原告。之后原告一家人经过商量后,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黄郎(实习)二位律师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万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翻阅案件相关材料后,发现此次征收方清理杨女士土地时未通知原告到场,没有制作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没有进行登记、核实工作,也没和原告共同做登记核实工作,并且没有落实相关补偿安置工作,严重违法,于是协助杨女士向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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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6
点击次数: 11
原告杨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心县xx乡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杨xx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xx村村民,在村里享有合法承包土地,土地证载权利人为原告丈夫李xx,承包合同载明人口为7人,承包土地面积为8.1亩,原告一家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柳树、枣树、枸杞树等。2020年4月22日、23日,为实施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由被告同心县xx乡人民政府牵头,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被告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推平了原告8.1亩土地,并进行了平整。2020年6月22日左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告承包地上开始施工。杨女士一家人认为此次征收未经自己同意,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耕种作物,对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土地证载权利人李xx自2020年8月5日死亡,其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李xx之妻杨女士作为原告。之后原告一家人经过商量后,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黄郎(实习)二位律师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万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翻阅案件相关材料后,发现此次征收方清理杨女士土地时未通知原告到场,没有制作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没有进行登记、核实工作,也没和原告共同做登记核实工作,并且没有落实相关补偿安置工作,严重违法,于是协助杨女士向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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