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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3 . 18
    【裁判要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 2019 . 03 . 18
    【裁判要旨】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经营性房屋被征收等情形,因征收可能对承租人造成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及补偿行为之间存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5XXX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满足诸多的法定条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即是其中之一,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XXX公司的原审诉求为判令亭湖区政府及第三人盐城工学院、亭湖区城投公司对其企业搬迁、停产停业...
  • 2019 . 03 . 18
    【裁判要旨】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所作答复函的错误指引提起民事诉讼的,自起诉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之日,属于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耽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终止后,自我放弃行使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属于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XX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2019 . 03 . 18
    【裁判要旨】虽然一行为一诉是行政诉讼立案受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并非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亦不排除在同一诉讼中审理多个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合并审理制度。如果当事人同时对同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关联性的数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案件予以受理,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达到实质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是否一并审理属于人民法院的裁量权,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所诉的数个行为是由不同的主体作出,或者一个主体作出的数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情况,则可以不予一并审理。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指导和释明,要求其调整诉讼请求,指引当...
  • 2019 . 03 . 18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联责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提起诉讼时,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6XX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 2019 . 03 . 18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建立一套适应新型产业加快发展的管理机制,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由市府办政策调研科统筹、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镇街和企业密切配合,经过全面深入的调研、讨论、撰写和修改,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同意,东莞市政府于2018年9月11日正式印发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办法》的导向、思路及相关主要条款,现解读如下:一、出台M0政策的目的一是促进新型产业发展、推动城市品质提升。随着近年产业转型升级的深入推...
  • 2019 . 03 . 18
    一、我市出台意见新型产业用地多方式供应不得和住宅用地捆绑出让二、我市印发通知建立农村闲散土地数据库用三年时间完成盘活利用济阳区作为全省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区县提前至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闲散土地盘活利用任务具体内容如下↓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暂行意见为保障我市新型产业发展用地,我市出台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暂行意见,新供的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但不得和住宅用地捆绑出让。新型产业用地类型如何分类?我市明确,在现有城市规划地类中“工业用地”大类下,增加新型产业用地类型,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
  • 2019 . 03 . 18
    (作者:王贵松)内容提要:无效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在救济法上当事人可随时在任何相关的程序中主张其无效。无效是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权衡后的结果,难以从法规范的逻辑演绎中得出判断。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符合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功能需要,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在个案中对系争个人权益大小、有无第三人、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益等具体价值进行衡量。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应当允许法院在这一判断标准的实质精神的指引下,对并非明显违法的特定行政行为作出无效认定。根据诉权保障、正当程序原则等要求,只有在确认无效诉讼中,才有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无效。在我国,虽然不乏否定“无效行政行...
  • 2019 . 03 . 18
    (作者:王贵松)三、中国法中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相对而言,我国对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较为粗疏,相应的实践也不充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该条确立了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一)重大且明显说的采用采取重大且明显说的理论依据在于,“机关作成的行为倘违法瑕疵达到无法指望任何人去承认其拘束力的明显程度,由于一般人面对此类的行政行为,理智上都不会认为其有拘束力,进而对其产生信赖,因此采实质正义优先立场,直接令其归于无效,较不会有法安定性的顾虑”。当然,“只有在行政行为如此违反法治行政...
  • 2019 . 03 . 18
    (作者:中国社科院农业农村所研究员 党国英)经历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现行土地制度与四十年前相比,当然有很大进步。但是,与中国向现代化强国转变的要求相比,现行土地制度还要改革。改革的羁绊,一是思想不解放,认识有偏差;二是利益刚性强,破解力度弱;但归根结底是思想不解放。利益刚性说到底是认识水平不够。如果能认识到深化改革会带来一个多赢的结果,利益守护的方略就有可能调整,暂时的利益刚性就有可能打破。本文大题小做,择其要者谈几点看法。奉常识为改革圭臬工业文明时代产生了关于土地的新认识,但我们的很多认识还停留在农业文明时代。这里梳理几条对我们的改革有关的若干认识。(1)土地的意义因经济时代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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