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农村房屋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房证上的权利类型会写明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被拆迁人可以查看了解房屋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产权证等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材料得有,如果房屋有扩建、翻建,则需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国有土地房屋的,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发现原件丢失的,尽快去相关部门补办。在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可能存在瑕疵,比如证上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有出入,拆迁方往往抓住这些瑕疵,不断给被拆迁人施加压力,达到降低补偿的目的。所以被拆迁人房证不一的,要提前准备好说辞并找到建房时的手续,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是因房管局登记错误造成的,可以去开证明。另外提醒大家,房屋、土地的证件要复印多份保存,原件谁都不能给。(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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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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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违章建筑应该怎么办?是不是房屋是违章建筑,行政部门就可以随意的拆除而不用遵守一定的拆除程序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及时是拆除违章建筑,也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拆除,那么,违章建筑的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第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第二,调查程序。在立案后要进行调查,查清楚案件事实,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决定程序。首先是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然后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 第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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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要取得房产证,必须三证齐全: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土地规划证;三、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三证,建筑物是不能取得产权证的,也即形成了违法建筑(还包括过期的临时建筑)。但是现实社会复杂多样,还存在许多,没有三证的建筑:(1)属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产权证。(2)三证不齐属于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不一定就是要拆除。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处罚,后补办了相关手续后。在拆迁补偿中,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3)、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手续的建筑物,被拆迁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违建认定程序:举报或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取证——责令停止——发出处罚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并送达——复议或诉讼(维权的黄金时期)——输了又不上诉(三个月届满未自行拆除)————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败诉(催告10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拆迁中不予补偿: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行政机关将被征收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不仅省钱还取得自己执行的权力。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的权利,而拆迁必须经过司法强拆,而不能行政强拆。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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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多按“拆一还一”方式调换。乍一看,这是公平的调换。实则不然,“拆一还一”只是一种数理意义上的公平,实际对被征收人并不公平: 调换面积缩水。被征收房屋评估面积只包括套内面积而不包括公摊面积,而产权调换房的面积通常是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的合计,因此一拆一还之后,面积就这样不露痕迹地“缩水”了。就其他早期私房而言,房屋附带院落的面积往往比主房建筑面积大,但实践中针对院落的补偿标准尚未统一都是特事特办。很多地方对院落面积更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甚至是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调换的房屋面积自然又是缩水的。房屋产权性质、面积与容积率降质。近年来各地建设的产权调换房一般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房屋面积较小,容积率较大。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商品房,则在产权性质、房屋套内面积、容积率方面都要优越于经济适用房,“拆一还一”势必导致居住水平、生活水平的实际降低。房屋产权年限短。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同步征收房屋并按“拆一还一”标准给原村民调换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亦会造成调换房产权年限的不对等。众所周知,城郊、农村的宅基地是长期无限使用的,而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却有着产权年限根制,可见前后两个权利的实际内涵相去甚远。区位边缘化。截至目前,各地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十之八九是不同的。通常,被征收房屋处于寸土成金的黄金地段,而产权调换房却位于开发程度不高、周边城市建设尚不成熟的偏僻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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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包括授权组织)、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为要件:职权行为——执法性、法定性。违法或过错的职权行为。3、结果要件:合法权益;人身财产权;直接损失;物质损害及侵犯人身的精神损害。4、因果要件:行政行为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致害。二、行政机关耍赖不执行判决,怎么办?1、直接在该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从期满之日对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的罚款;3、将不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4、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5、拒不履行相关文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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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着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财产,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大家的一种误解。如前所述,能够得到公房拆迁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公租房的承租权能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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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二、双向补偿方法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但现在,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三、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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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在拆迁谈判中绝对不要对补偿款进行“折中补偿”。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一定要学会应对没有决定权的“拆迁人”。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拆迁补偿谈判中最后一个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减少让步的幅度,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一定不要在拆迁补偿谈判一开始就做出让步,自己主动减少补偿项目和数额。一定要理性对待奖励期,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奖励期补偿如果错过就没有机会了。 一定不要因为拆迁人要你报出“一口价”,或者声称自己“不喜欢讨价还价”而一次性让出所有拆迁补偿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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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断电是不法拆迁方经常使用的逼迁手段,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但是对于心理素质不高的拆迁户这种手段很有效,有些人特别是老人,受不了就会妥协屈服,要么签订协议,要么搬离房屋,从而达到拆迁方的目的。我们的很多拆迁户甚至是大多数拆迁户就是在这种常规的手段之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等到醒悟的时候,再去维权,事情变得非常被动,即便是请律师,也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千百万拆迁户应当汲取的教训。其实反过来想,拆迁方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降低拆迁的成本。而拆迁户如果忍受不了断水断电这样的小代价必然会付出大代价,因此,遇到断水断电这种情况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会有系统的应对方法。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法律依据:《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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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是一种单方行为,往往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必须作的时候,承诺的内容有可能是违法的,有可能不违法,是强加给另一方的义务和责任。很多拆迁方会把承诺书作为签订正式的拆迁协议的一个环节,但其不具备正式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拆迁户由于不懂法,往往会误认为承诺书就是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出现大量的信息误导。同样的道理,意向书也是签订补偿协议的一个环节,和承诺书表达的意思差不多。因此并不具备正式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需要万分警惕的是,签订了承诺书及意向书的拆迁户,很容易被不法拆迁方作出很多有意识的引导,从而使拆迁户和拆迁方更容易达成正式的拆迁协议,往往很多拆迁户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订了正式的补偿协议,而导致后悔不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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